法学毕业论文(一):
一、国外研究进展
1.关于品牌
从国际化的角度来分析品牌的发展,在19世纪的早起美国,产生了品牌的萌芽。一些药品生产商从那时就开始对于自我的产品命名,并且以此作为产品的标识来增高声誉。而在欧洲,也产生了有如 西门子 等一些经久不衰的国际大品牌。20世纪是品牌的大发展时期,然而人们对于品牌的关注也并不是始终如一。在20世纪初期,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对于品牌的认同度越来越高,一方面,消费者青睐那些代表着高质量、优良服务的品牌;另一方面,商家对于品牌越来越重视,品牌的推广手段越来越广,越来越专业化。广告的一度繁荣很好的反映了当时人们对于品牌的认识。
然而,两次世界大战是的品牌理论的陷入了一个停滞不前的状态,高效率,低成本的产品当时商业的主流倾向。随着世界经济的逐渐恢复和继续发展,物质产品的日渐丰富,人们对于消费产品的请求不再简单的局限于价格和质量,对于精神层次的请求也逐渐的体现出来。美国人大卫-奥格威首次提出了高于传统品牌的概念,他认为品牌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是一个复杂的表达着企业内涵的象征。从此人们对于品牌的概念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世界各国的学者也投入了很多的精力到品牌的研究领域中。并且在很多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为世界经济的发展供给了强大推动力。
2.品牌的定义
学者麦克唐纳对于品牌的定义是: 一个成功的品牌能帮助顾客识别产品、服务、人员或地方。把品牌加载产品、服务、人员或地方身上,能使购买者或使用者好地满足他们需要的有关的独特的增加价值,并且,品牌的成功源于其在竞争环境下,能持续地坚持这些增加的价值。大卫-奥格威对于品牌的界定打破这种传统认识,这也可称为现代品牌理念的启蒙思想。现代有关理论学者逐步构成了对于品牌内涵的基本共识: 品牌是质量的表达,并且是一个更为复杂的概念,现代品牌理论中主要包含了六个内涵,主要是指特征、利益、文化、个性、价值以及消费者选择。
3.理论发展
学术界对于品牌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涉及到各个领域。营销学、市场学、心理学以及价值工程学的发展也给品牌理论的长大注入了活力。品牌价值的确定、消费者与品牌的关系等等都是研究的热点。本文主要关注研究企业品牌建设策略。
布朗在1995年提出: 在消息社会里,由于消息的传递途径和成本十分低,所以在品牌的建设和传递过程中,起到核心作用的是消息的质量而不是以往所强调的数量问题。 鲁宾斯基对于企业品牌的核心价值的传递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研究成果强调了, 企业内部对于品牌价值的理解,着重于从员工入手,遵循着人本位的核心思想进行企业的品牌建设和价值传递过程。 美国学者切纳特十分关注新技能革命对于企业品牌理念和建设的影响,强调了, 品牌对于新环境的适应本事以及在品牌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快速反应本事。
麦克唐纳对于不一样行业的品牌进行了比较性研究,区分了产品制造业和服务行业中品牌建立、传递和管理的不一样途径和主要问题。美国学者大卫-爱格曾一度是这一领域的领头人,在他的著作中,对于品牌的内涵、建设和传递过程都做了系统的阐述。其中关于品牌维度构成的透彻分析对于企业的品牌建设有重要的理论支持作用。
品牌理论的发展一向没有停下脚步,品牌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品牌理论的增高不仅仅仅来源于学术界的系统研究,也来自于企业的自身经验的总结和知识的创新。几乎绝大部分国际大企业都十分注重品牌的建设和管理,其中 可口可乐 公司对于品牌的认识和成功经验值得所有企业借鉴。 可口可乐 雄踞福布斯世界品牌价值榜三甲之列,并连续多年获得品牌价值估算桂冠。其公司的成功经验也在实践中检验了有关理论并极大的推动了品牌建设和管理理论的发展。
二、国内研究进展
1.核心理论
品牌理论的发展也引起了国内许多学者的关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市场对于品牌的需求凸现出来。消费者选择品牌,企业需要品牌,日益激烈的国内甚至国际化竞争需要品牌。学者黄富昌认为: 品牌是一个系统,包含了产品和服务功能要素,是企业,产品和消费者三者的结合。 艾丰则明确指出了品牌所应当具有的五个特征, 其中包含无形与有形的统一;简单与复杂的统一;结实和脆弱的统一;以及实体与精神的统一。是一个综合的概念。郑昭认为品牌能够被分层次来认识,分为标识层、消息层、概念层和文化层。
近些年,我的品牌快速发展,可是依然面临着很多问题。张学引认为, 我国目前的品牌还普遍存在竞争力较弱的问题,缺乏规模,缺乏国际影响力。 康晓光认为, 由于我国 代工 , 贴牌 产业的普遍存在,导致产业弱化,缺乏自主创新本事,缺乏核心知识产权,也就使得品牌的作用被大大弱化了。 并且在实践过程中,我国的品牌建设,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品牌建设还存在着许多误区。李正良认为, 我国企业在品牌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轻视自身本事、品牌理念谬误、偏重产品生产以及夸大品牌作用的现象,严重阻碍了品牌的推广和发展。
中小型企业我国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气,品牌对于增高我国的中小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何忠保强调了, 企业需要建立正确的品牌观念,走出去,引进来,吸收先进经验,才能保障品牌建设的顺利实施。 徐丽瑛认为, 加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构成自主知识产权是品牌建设的第一要务。企业需要围绕自我的核心生产环节,有所创新,才能真正建立起企业所需求的品牌效应。
2.品牌建设
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给众多西部地区中小型企业供给了千载难寻的好机遇。而品牌就像是横在他们面前的一座大山。规模小、家族化经营、资本流通速度慢以及管理经验和手段严重滞后都极大的影响了企业品牌建设以及长远发展。许多学者也在致力于研究有关的资料,期望能为广大西部中小企业供给智力支持。谢付亮提出的品牌策划的五大关键点, 品牌就是一种投资;品牌建设的环节必须是可控的;做品牌不意味着大投资; 事、市、势 结合;策划人本身的素质。 这就为企业品牌建设拓宽了思路。为实践环节打好了预防针。
三、课题背景及开展研究的意义
1.课题背景
品牌战略对于企业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应对着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国内市场的竞争甚至国际市场的竞争对于企业来说都是机遇与挑战并存,能否把握机遇,在商战中屹立不倒,品牌的对于企业的意义尤为重要。相对而言,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使得西部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国家的政策支持和越来越多的融资机遇并不能完全开发西部企业的本事。在这个特殊的时期,尤其是在企业发展的初期,企业就更需要有长远的品牌战略,日积月累才能终成就一个真正的品牌。XXXX公司正式在这种环境下日益长大一个西部民营企业。其主要产品是XX。公司拥有十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为先进的制造技能,并且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在西部地区的同类企业中有必须的影响力。然而,日益加剧的竞争,包含资金雄厚的国有大型企业,甚至一些小规模的国际企业都加入了市场竞争环境来。传统的依靠低成本和便捷的售后服务的竞争优势,在人力成本的增加和竞争对手规模化经营的策略下荡然无存。企业在深入分析了当前所处的形式后,不断的进行改革,企业对于品牌建设的意识越来越浓。仅有一个深入人心的品牌才能使企业摆脱困境。
XX公司的具体情景具有必须的代表意义。当地多家企业,包含部分 国改民 的大型企业都面临着相同的困境。如何探索出一条适合当地企业的品牌化之路?是这些企业迫切需要处理的任务。
2.课题意义
在具体分析了XXXX公司所处的案例环境之后,本文旨在能够为企业的发展供给一些可行性提议,并在此提议的基础上期望能够总结出模式化的初步策略,如此一来:
a. 从实践中检验品牌理论的效果。经过对于企业的改造和所取得成果进行比较,总结失败环节的经验教训,对于理论实践化具有现实的指导的作用。
b. 能够与周边企业进行比较,在可行性提议的基础上构成模式化成果,为其他企业供给咨询帮助。对于当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必须的作用。
c. 培养了自身实践调查、分析、计划和沟通的本事,对以后的社会生活起到进取的作用。丰富了自身的人生经历。
d. 在实践过程中更为真切的了解到此类西部企业的现状和其行业所处的环境,发觉 一些非理论化的成果。找出具体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归纳为理论模板。对于有关的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e. 对于整个地区的企业具有必须的指导意义。结合本地区的情景,向企业提出合理化提议,从而对整个地区的经济起到必须的推动作用。
f. 能够使XXXX公司的状况有所改善,为得企业将来的进一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甚至是注入强大的前进动力。
3.主要研究方法、资料和预期目的:
主要研究方法:
文献法
观察法
访谈法
实地调查法
主要资料:
本文以XXXX公司作为研究对象,经过深入访谈、实地调查的方式收集企业品牌的现状、企业所在行业的品牌现状结合目前中国整体的企业品牌状况,分析研究企业建立品牌的重要性及企业品牌建设的影响因素,从品牌化决策、品牌使用者决策、名称决策、品牌战略决策、品牌定位决策等方面入手对企业品牌建设提出相应的合理化提议。
预期目的:
a. 收集、整理并理解品牌建设有关知识。
b. 科学的收集、整理并加工、分析案例企业的有关数据。
c. 对企业提出可行性提议。
d. 如条件允许,实践部分可行性提议。
e. 在可行性提议基础上构成模式化成果。(如分析流程、数据采集标准等等)
f. 总结实践环节中的失败经验,构成备忘录。
日程安排:
X月X日以前 确定论文选题
X月X日以前 撰写开题报告
X月X日以前 撰写论文初稿
X月X日以前 撰写论文二稿
X月X日以前 修改论文,定稿并准备论文答辩
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各类报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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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二):
庞德法律与道德思想研究
一、 选题意义
1、 理论意义
以庞德为代表社会法学派产生于十九世纪末期,此时的法学界,正处于分析法学派、哲理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三足鼎力的时期。庞德认为分析法学派只注重法律规则的内部逻辑演进,忽视了法律的目的;哲理法学派仅仅关注法律的伦理和道德基础,也即过分强调了法律的梦想要素;历史法学派则将法律视为发觉 的物品,没有认识到社会中人的主动性。庞德在他的《法律与道德》一书中,经过这三个视角对法与道德的关系予以阐述,本文经过对法律与道德理论分析,将更有助于使我们清晰的认识各个法学流派的观点以及各个历史阶段下人类的法哲学认知。
2、 现实意义
社会法学派起源于美国垄断经济时期,其观点认为,法律是国家重要的社会调整方式,在高度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现代化建设时期,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日趋显著,庞德曾以其法律目的论为基础指出,法律法律以调整社会利益为核心,促进社会礼貌,保障社会安全为法律的任务。从我国的社会现状以及我国的法制建设而言,对该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有着必须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二、 论文综述
1、 理论的渊源及演进过程
罗斯科·庞德的是美国社会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代表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法学基本的发展方向,庞德先生一生著述颇多,关于庞德的法律与道德理论,主要集中于他的两部著作中,即《法理学》五卷本和《法律与道德》,同时,在《普通法的精神》一书中也有所涉及。庞德在他的书中从法律目的出发,在法律的发展角度以及法律思想史的角度,逐步的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认知发展,同时经过对三大法学流派的批判,提炼自身的社会法学理念,构建社会目的下的法律与道德观。
2、 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
罗斯科·庞德的是美国的社会法学家,除了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和律师外,庞德先生惊人的阅读量同样为人敬佩,正如Oliver Wendell Holmes所言,庞德孜孜不倦的学习和阅读视野的广泛,使自我记住庞德“明白”的数目都很累。更值得称赞的事,尽管庞德先生的思想带有必须的的时代色彩,但也充分意识到了新价值在未来出现的可能,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各种新的社会公共问题不断出现,例如民权、环保和医疗问题等等,由此而产生的罢工、*、起义等一系列的反社会行为,从形式上看这些行为很大程度上和庞德的社会工程理念并不相容,对此A.Jaier Trevino在他的文摘中指出,庞德的法律目的理念旨在取得社会的秩序稳定,对各种社会利益和价值进行“衡量、平衡和有序化”,已达致“和解与和谐”,所以,哪怕时至今日,庞德先生的法律思考还“完全没有过时”。
3、 国内研究的综述
1946年自庞德罗斯科·庞德担任中华民国司法部顾问以来,其著作的中译本相继在我国出现,在法律与道德领域,张文伯教师在五八年就完成了《Law and Morals》的翻译。后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很多译本相继散失,改革开放来,对庞德的研究又重新相继展开,例如,陈林林教师《法律与道德》的重译,邓正来、余履雪等法学人士对《法理学》五卷本的翻译等,给我们当下的研究供给了重要的学术条件。
就本文所要谈到的视角而言,首先关于社会法学派的兴起,孙文凯在《社会学法学》一书的开头就从经济、政治、法律和观念角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重点提及了当时价值观改变、国家干预经济以及现实主义思想的影响。其次,在法与道德层面,我国学者就庞德关于三大法学流派的批判做了较深入的研究,尤其是针对庞德法律目的说,进行了较深入的思考,正如邓正来教师指出的“不明白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意义的”,庞德认为社会有其自身存在的目的,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是实现人类社会生活目的的工具。第三,关于庞德对于法律及社会所做的贡献,是十分显著的,庞德学说的兴起,改变了康马杰所说的当下法学界“牛顿力学传统”,将法学从日益抽象化和专业化的道路上拉到了现实面前,从二十世纪头十年的中期到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庞德在社会利益和反对形式主义方面的观点,被大批法学家尤其是法律现实主义者所广泛理解;另一方面,学者也指出,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贫富分化严重,政治改革刚刚起步,环境、犯罪、就业等问题纷至沓来,而庞德的法律目的理论给我们供给了很好的的借鉴。
4、 本人对以上综述的评价
笔者认为,国内外的研究已就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完整的探讨:⑴社会法学兴起的条件;⑵庞德法律目的思想;⑶对庞德《法律与道德》一书中所述三大法学流派思想的批判。本文正是在上述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更深一步的探讨,首先,将社会法学兴起的众多因素进行道德层面分析,探求其深层次的道德动因;其次,将庞德法律目的和法律与道德思想相结合,以更好的理解法律的梦想要素,并终指导实践。再次,对庞德的法律社会化梦想进行理论构建,并从中探寻法律与道德的梦想配置;后,笔者将就以上各方面的论述,对庞德思想进行评价,进而寻找其中对我国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的思想和理论。
三、论文提纲
前言、
一、社会法学兴起的道德动因
1、自由经济与道德危机
①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
②自由市场发展下的道德危机
③道德危机下的争论
2、法律社会化下的价值诉求
①个人自由是现代社会存在的基础
②个人主义繁荣下的秩序危机
③法律社会化下的正义诉求
3、’理性认知一切’的观念批判
①理性主义的兴起和繁荣
②社会现状下的怀疑与批判
③法律目的的指引
二、庞德法律与道德思想的资料
1、庞德的法律目的思想
①耶林目的法学对庞德的影响
②庞德对法律目的的历史探寻
2、庞德法律目的下的法律与道德观
①批判的视角(庞德对三大法学流派的批判)
②构建的视角(庞德的法律社会化构想)
三、庞德法律与道德思想的时代影响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1、对美国法律和法学的影响
2、对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启示
结论
四、查阅文献:
[1]吴昌华.论庞德的法律目的思想.西南政法大学.2008.
[2]过洋.庞德社会学法学思想研究.湘潭大学.2006.
[3]邓正来.社会学法理学中的‘社会神’———庞德法律理论的研究和批判[EBOL],正来学堂.2006.
[4]A.Jaier Trevino著,郭辉译.从《经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看庞德的法律思想[EBOL],正来学堂.2006.
[5]Roscoe Pound著,陈林林译.法律与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Arthur Kaufmann著,刘幸义译. 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
[7] Roscoe Pound著,高雪原译.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5.
[8]万俊人主编.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9]蔡宝刚.法律目的下的法律与道德———庞德的阐释及启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
[10]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11]孙文凯.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
[12] Roscoe Pound著.余履雪等译.法理学(第一到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7.
[13] Roscoe Pound著.雷宾南、张文伯译.庞德法学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五、总体安排和进度计划
1、毕业论文准备阶段:
2009.11.18——2009.11.20,进行毕业论文选题并确定毕业论文指导教师。
2、毕业论文研究、设计及论文撰写阶段
2009.11.21——2009.12.31,在指导教师的的指导下对所选课题进行调研,完成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2010.1.1——2010.2.28,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论文初稿。
20010.3.1——2010.4.20,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论文二稿。
2010.4.21——2010.5.15,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论文修改,并后定稿。
法学毕业论文(三):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很多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有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提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 20 世纪 80 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应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处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处理。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
发展起到必须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
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现已取消借读费,可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
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异常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此刻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气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教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经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职责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职责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职责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职责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处理。
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经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经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经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且仅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郑 风,李 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 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 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职责主体、法律职责、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职责,认为应当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当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能够能够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能够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供给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当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
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职责。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
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学毕业论文(四):
摘 要:
德国法上的法律推定分为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法律的事实推定是指经过适用法律的规定,推定未知的事实。在适用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时,当事人应证明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前提事实),只要前提事实能够成立,被推定的事实的真伪就明确了。而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指法律直接从基础事实推断某种权利存在,针对的是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也能够称之为法律状况推定。本文以《证明职责论》一书为基础,试图用更简洁易懂的文字从权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质、权利推定的排除和权利推定的法律渊源,适用范围和体系地位三个大的方应对权利推定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关键词:
权利推定 法律关系 证明职责
一、权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质
(一)概念
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对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推定。该推定是否成立与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没有关系,但本质上法律上的权利推定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并没有什么不一样。例如,对占有物行使权利的人,推定为合法行使权力的人。再如,对土地边界所设置的隔离物推定为共有物。当然,对这种推定仍允许对方提出反证予以推翻,但由于仅有事实才能成为推定的对象,因而,不能采取直接证明权利是否存在的方法。要想推翻推定,只能对前提条件的不确定提出反证,一旦前提被证明是确定的时,便不允许推定被反证推翻,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相同,对方不可能对权力推定的结果直接予以证明。有关权利推定的例子很多,如《德国民法典》第891、921、1006、1362条等都是所谓的权利推定,他们都是针对权力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的。
(二)本质
1.其中一些推定是以法院的自由裁判行为为基础的。例如,《民法典》891条的推定以在土地登记册中的记载或注销联系为前提。
如果权利推定应被适用的话,其前提条件必须得到证明。例如《民法典》第1362条第2款的推定以属于妇女个人专用的特定物为前提条件,这一点必须得到证明。
2.权利推定的对象是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现实存在,或某种权利的不存在,具体来说包含以下几点:
(1)只指向某种权利的获得或指向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推定,仅涉及权利构成的事实的存在,必要时涉及权利妨碍的事实的不存在,但不涉及权利妨碍和权利消灭的事实的不存在,该推断仅研究某种特定的产生要件。
(2)相反对某种权利的现实存在的推定,则不研究从中可推断出当时存在这一权利的所有事实。
(3)同样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要多于权利消灭的推定,也就是说多于权利消灭事实的产生的推定,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还包含下头的情景:由于不存在权利构成的事实或存在权利妨碍的事实,权利为成功地产生,但同样也不研究法律能够也必须从中推断出某种权利不现实存在的事实。如果取决于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或消灭的时刻,那么其结果是,权利推定对此供给不了依据。
3.权利推定不是法律后果推定。法律后果不是被推定的,而是被规定的。权利推定更确切的说是法律状况推定,所以,将其称为法律状况推定会更好,更直观些。
4.权利推定的效果如下:
(1)受益于推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就其主张的权利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权利主张来主张,相反,除推定的原始事实(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占有、继承证书)外,它既不需要就权利产生的要件、权利消灭的要件提出主张,也不需要对其主张加以证明。也即,对于援引权利推定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它只需要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并证明此权利推定的基础事实,而不必主张产生权利或消灭权利的事实,更无需证明这些事实。然而权利推定规范的设置,并不能导致拥有权利外观之人终局确定地享有真实权利,只是减轻了他的证明负担,他所以无需进取证明自我权利的真实性,而是将举证职责移转给提出相反主张的人,由其举证反驳权利推定,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想反驳推定,他就必须提出说明推定不正确的主张,且在发生争议的情景下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2)对法官而言,法官不仅仅用不着对权利产生的要件或权利撤销的要件进行认定,并且如同在诉讼中的承认一样,也用不着进行法律适用,他只需要适用推定规范,并根据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在反对的一方当事人就推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前,将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其判决的基础。
(3)权利推定的`效果原则上有利于有理由提出权利推定所涉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而不利于每一个被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人。但权利推定的效果有时候会受到限制,如《民法典》1362条第一款的推定仅有利于丈夫的债权人。
权利推定属于典型的法律技能,它的出发点是客观事实,但又不绝对受此限制,而是在高度盖然性的经验基础上,用外在的事实状态推导权利存续的状态,即权利外观推定权利的存续、主体和资料。据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只要举起推定力的盾牌,就无需证明自我物权的客观存在性,并可防御他人对自我权利真实性的攻击;提出相反主张者则要负担该外观之人不享有真实权利的证明职责,以之来推翻相应权利推定。在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是防守者,其占据了有利的地位,提出相反主张之人是攻击者,其地位较为不利。
可是,尽管这种推定有利于拥有权利外观之人,让其“不证自明”地享有相应的权利,但它仍然顾及了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利不一致的情形,使得真实权利人在这种情形中能经过“证伪”来推翻经过权利外观推定真实权利的法律效果,从而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所以,能够说,权利推定规范结合了“不证自明”和“证伪”两种方式。
(4)权利推定与证明职责的关系。权利推定对证明职责的影响表此刻两个方面:第一、对于提出被推定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来说,他只需主张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且在该前提条件有争议的情景下必须加以证明。对于无需依靠基础事实的权利推定来说,连基础事实也不必主张和证明。第二、对推定所针对的对方当事人来说,想阻止推定或排除推定的效果,则需就以下事实负主张和证明职责:主张和基础事实不相容的事实;主张与被推定的权利不相容的权利状态。如主张自我经过买卖、继承等方式取得了物的所有权,所以该物不可能属占有物的对方所有。对于上述主张,该当事人应负证明职责。
(5)权利推定不一样于解释规则和证明规则。对于大多数推定来说,从开始就不适合,因为它不涉及需要解释的意思表示和裁决,对于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和遗产法院的证明而言,解释可能是适宜的,可是,它并不像一个真正的解释规则那样,规定一个特定的解释结果。所以权利推定不一样于解释规则;而相比较证明规则而言,权利推定想要的更多,它想推定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之所以说它不是证明规则,是因为证明只以事实为对象,而不是以权利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为对象。所以权利推定也不一样于证明规则。
二、权利推定的排除
1.以自由裁判行为基础的权利推定,能够以下列方式最终予以排除:例如,可根据《民法典》2362条的规定将继承证书交给遗嘱法院。根据894条的规定,更正土地登记册中的资料。
2.权利推定的效力能够经过对相对规范的前提条件的证明而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例如1006条,即对方当事人证明,他过去曾占有该物,之后被盗、遗失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占有,或者占有人只是占有媒介人。
3.权利推定还能够经过对具备推定的前提条件的证据提出反证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
4.经过反面证明。反面证明为本证,任何当事人,只要推定指向他,他均可对权利推定进行反驳,仅有当法院根据其心证进取地肯定:推定不真实,其对立面真实,也就是说,被推定存在的权利不存在,被推定属于对方的权利不属于对方,被推定不存在的权利存在,那么该反面证明就成功了。
可见反面证明是一种本证,他必须提出证据推翻依据法律推定的权利,也就是必须到达使法官确信推定的权利不存在的程度。
5.权利推定因相冲突的推定而失去效力。如果具有不一样效果的数个权利推定均与同一个具体要件相适应,即构成权利推定的冲突。在此必须经过对相抵触的推定的效力的权横,来决定效力的优劣。只要一个推定必须回避另一个推定,随着它受到反驳,另一个推定会立即得到重新重视。
三、权利推定的渊源、适用范围和体系地位
1.权利推定的渊源只能是法律规范。法律行为不可能作为权利推定的基础。
2.权利推定不仅仅仅适用于民事诉讼,并且适用于任何一个以推定所涉及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为裁决的对象或前提条件的程序。例如执行程序、行政机关的程序、行政法院程序,尤其是享有自由审判权的机构的程序。
3.权利推定不属于程序法,而是属于实体法。
参考文献:
[1]莱奥,罗森贝克,庄敬华译.证明职责论.法制出版社.2001:232-250.
[2]张卫平.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22-223.
[3]陈康扬.法律逻辑原理.四川大学出版社.1998:127.
法学毕业论文(五):
一、民族大学生的法学教育定位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定位为培养“通用法律人才”、“复合型的法学应用人才”,反对过分强调职业性倾向。不少学者对此却有不一样意见,孙笑侠认为,法学教育是职业型的教育,而不是通识型的教育。方流芳认为,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应定位为职业教育,而非培养法学大师的学术教育。培养法律人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学本科教育只是其中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其目标也应分阶段。要培养应用性的通用人才,先要培养其单项的职业技能,逐步渗透,最终成为复合型应用人才。所以,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应为职业型教育,这样的定位对民族大学生尤为适宜。新疆的民族大学生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他们有自我的语言,用第二语言学习法律,有语言转换带来的困难;二是新疆的法律职业人才奇缺,经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数很少,有了资格愿到民族地区工作的人更是寥寥无几;三是民族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由于没有语言的障碍,并且深谙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他们在民族地区处理案件更得心应手。既然民族地区急需民族的法律职业人才,那么对民族大学生的培养目标定位首先应当是职业型的教育。
二、新疆民族大学生的调查研究
(一)民族大学生的基本特点
1.对国家法生疏
民族学生上大学前大多没有接触过法律,他们接触到的是本民族的习惯法,他们的思维方式、处世态度都按照耳濡目染的习惯进行。加之汉语水平较差,要用第二语言精通法学理论势必难于登天。如果将法条规定比较他们的习惯法讲解,结合具体案例,引导他们议论、比较,逐渐渗透法学理论,就会到达事半功倍的效果。
2.在大学生群体中存在“相对失落感”
民族大学生在家乡是各个群体的佼佼者,从小就受到村民、教师的宠爱。然而,到了以汉族学生为主的大学学校,由于语言不通、基础教育落后造成的学习障碍,他们的`地位一落千丈,甚至平日的交流也局限在本民族学生之间。虽然学校组织的民汉互动拉近了民汉学生之间的距离,但用第二语言学习的困惑,造成的学业成绩差异使民族学生总处于被帮助的地位,主角变换使许多学生不适应。所以,增强其学习本事,恢复其自信心尤为重要。
3.渴望学习法律
民族法学学生性格直率、坦诚,经过和他们交谈,发觉 大部分同学选择法学专业是为了将来能够处理好当地纠纷,为民汉和谐社会的建立发展作贡献。他们对本华民族习惯法有必须研究,这为学习中华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互动奠定了基础。
4.熟悉民族习惯
新疆民族大学生都是土生土长的,对民族习惯了如指掌。在以后的法律职业工作中,他们能更好地处理民族纠纷,做好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调适。如对结婚不登记习惯的处理及以后的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被告、一夫多妻等案件的裁判、调解更有利。
(二)塔里木大学法学民族大学生的实证调查
1.汉语水平本事较差
虽然民族学生在入学的第一年经过了一年的汉语学习,汉语水平有了很大的长进,可是由于他们在上大学之前基本没有接触过汉语,总体上看,凭他们的汉语水平,要想精通深奥的法学理论有些勉为其难。
2.法学学习中遇到的困难调查
正是由于汉语基础较差,学生用第二语言学习法学就比用母语学习困难得多。况且目前的情景是汉语教师用汉语讲解汉语课本,语言转换造成的知识上的偏差,更增加了民族生理解的难度。这种情景下,学生喜欢案例、举例法的讲课方式就顺理成章了。法学理论对法律条文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法学教学中必不可少,对民族生讲法学理论时宜用案例、举例法引导。此外,对少数志愿考研、考博的学生,可请求他们多阅读法学理论的书籍,打好坚实的法学基础,因为这部分同学将来要参与民族研究、民族教育,为培养更多的优秀民族法学大学生服务。
3.对学生司考的调查
民族学生毕业后一般在民族地区工作,大部分学生学法学的目标是经过司法考试,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他们课外阅读的书籍也大部分与司法考试有关。
4.学生喜欢的课程
学生喜欢的课程集中在案例较多的刑法、合同法,应用较多的婚姻法、经济法上。学生不太愿意上难以理解、案例较少的行政法、国际法等课程。
三、对民族大学生的法学教学的提议
(一)对尖子生个别指导。对少数汉语基础好、志愿考研的同学进行个别辅导,奋力培养一批精通法学理论的民族大学生,为以后的民族生教学培养师资力气。
(二)课堂教学重点向司法考试倾斜,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笔者认为对民族大学生来说,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比较实用。课堂教学以案例为主,用案例、举例等方法导入法学理论,学习法学理论的目标定位是更好地理解法条,将一些较难理解而司法考试不考的课程(如法律逻辑学)改为选修课。尽快为民族地区培养很多的法律人才,以解新疆法官、检察官、律师匮乏之急。
(三)混合编班,加强民汉互动。开展民汉法学辩论赛、法庭对抗等活动,迅速增高民族生的汉语言转换本事,到达学汉语课本像学维语课本、听汉语教师讲课像听维语教师讲课一样,不明白的地方可及时请教汉族同学。加强师生互动,提议教师兼任班主任,多与同学们交流,及时处理民族生学习、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在与民族生交往的过程中学习必须的维语,了解其风俗习惯,为以后的教学、科研打好基础。
(四)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搞科研。民族大学生是他们本民族的骄傲,培养他们的民族自豪感,让他们意识到自我对本民族的繁荣发展有一种历史职责感。进取搜集本民族的文化、历史、风俗习惯,研究、融合并发展。学习法学就是要发展他们本民族的习惯法,国家法应重视与习惯法的调适,吸收其精华,剔除其糟粕。教会他们设计调查问卷及实地走访的技巧,研究民族地区的有关法律问题,如民族习惯法、环境保护、宗教信仰、国家安全等。能够分配好课题,让他们假期去做,一是能够锻炼他们的调查研究本事,为以后的工作、写论文打好基础,二是能够为教师收集到有关的科研资料,帮助教师完成自我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