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精选25篇)

时间:2024-09-06 13:15:42

  经济法论文(一):

  摘要: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沈阳城市学院经管类专业在经济法课程设置改革方面注重法律应用本事的培养,使学生具有从经济法角度独立思维的本事以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知识分析和处理经济法问题的本事;课堂采用案例教学、分组汇报等教学模式,切实适应经济法律型人才的需求。

  关键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案例教学

  沈阳城市学院作为一所沈阳民办-本-科独立学院注重以培养应用性人才为目标,贴合社会、实际的请求,开设经济法课程作为经管类学生的必修课,有力地迎合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一、经济法课程设置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经济法是对于法学和经济学科有深远意义的一门基础课,它是法学理论知识如何在社会主义经济下发展的一个分支。目前绝大部分高校将该课程定为专业必修课程,在教学过程中,经济法课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课程设计不合理。我国大部分高校经管类专业的学生的经济法课程由法学教师讲授,但由于法学教师对于该类学生的培养方向了解不深,从而产生教学资料没有针对特定的教学对象,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对于专业人才需要。在这种形式下,鼓励经管类专业教师讲授本专业的学生,这样更能从学生对于知识的结构和认知本事上做调整适用于本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同时经管类专业教师能从经济角度出发联系法学的基础理论,进而使学生更好地理解经济法有关资料。目前沈阳城市学院基于课程改革安排经管类专业教师讲授经济法课程。

  (二)学时分配不足。国内大部分高校经管类专业学生学习的经济法资料相比较宽泛,包含章节多。经济法有关教学书籍都在12章左右,开设48学时或64学时的经济法课程,分配学时不够。提议经管类专业教师在规定学时里以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等重要章节进行讲授,实行精讲精炼、理论联系实际,多配合案例教学,使学生们能够做到充分理解所学理论并能够进行实际应用。同时增加课外辅导答疑的方式来弥补经济法学时不足的问题。

  (三)教学方法单一。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普遍沿袭“填鸭式”的教学模式,以讲授为主要形式,资料比较枯燥,学生参与度不高,进而影响学生主动学、动手学的进取性。其次,在经济法案例教学中,案例与实际贴合度不强,或是理论部分讲授不充分,知识点难以理解,教师引导方式不恰当等问题,导致学生参与不进取。为培养经济法律型人才,落实沈阳城市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的目标,授课中融合经济法真实案例,实现课堂上案例与讲授相结合的模式。同时配合讲练结合、分组议论等模式实现课堂上教学互动,增加学生学习进取性以及对知识点的理解程度。

  二、经济法教学的改革策略

  针对经济法课程现状存在的问题,如何来进行处理就成为重中之重。

  (一)合理规划经济法教学总学时,在一学期48或者64课时范围内要完成经济法全方位的授课,教学质量会受到必须影响。基于此,我认为应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参照教材减少相应的教学资料,删减章节,主要集中在经济法律的基础理论部分进行讲授,即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等资料,使得在合理分配的学时内能够充分到达让学生们理解法律理论和有关的应用。

  (二)利用课余时间开展经济法课外教学活动,比如课外辅导答疑、作业和小组议论活动,高校学生是具有较强的独立自主学习本事的学习群体,合理地设置课外作业或小组议论活动,对于在学习过程中发觉 疑难问题能够得到一个处理的途径;或是能够经过教师当面指导或是网上沟通的方式去处理在课程中难以理解的知识点。总体上,开展课外教学活动以及教师课外指导能够弥补课内学时量不足带来的弊端。

  (三)改变传统经济法的教学理念,灵活教学过程中的形式。参照美国、英国、澳洲教学的理念,在课堂中,增加案例教学法,讲练结合等互动模式,推行实践性教学活动。随着经济法知识的应用领域的推广,在教学模式中如何创新、改革,以适应当前的教学形势成为经济法教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问题。

  1、以案例教学为重点,进一步优化教学方法。经济法教学以培养着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性。大力推广案例教学,搭建“真实案例引导-联系法律理论-精讲精练、师生互动”课堂平台,在教学的实施效果上要有浅入深,结合生活中易理解且与贴近的真实案例进行引导式教学,从而引导学生思考;再者,案例教学尽量采用多媒体、影像等形式,或是以讲故事的模式引入,把学生带入情景模式中;案例教学的目的是经过实际案例的引导,结合理论知识的运用,帮助同学们理解知识点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2.注重学生应用本事的培养。多在课堂上增加在经济法过程中实际判例的视频,让学生们从实际角度出发了解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挑战,以及在实际案例中如何运用自我所学的法律知识去独立思考以及分析和处理有关问题。

  3.改革考核形式建立在学生对于基本理论的掌握、分析和处理问题的基础上进行设置,沈阳城市学院以考试考核形式占总成绩40%的比例进行。考试题型以案例分析为主,考查学生对于知识点的理解、分析、运用和实际处理问题的本事。经济法教学改革是一个坚持不懈、势在必行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学习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注重知识的应用和实用性,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使学生们在经济法这门理论性较强的学科里能够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经济法论文(二):

  摘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不一样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对国际经济的发展以及对有关国际经济实体产生了巨大影响。笔者拟在对其概念的界定基础上,对国际经济法的历史进行有关的梳理,并对其思想做出简单的评述。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论文

  一、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

  国际经济法是各种规范的总称,主要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税收和运输关系。国际经济法运用自身的调整角度、调整范围、规则模式以及运作机制,让这些价值具有新的特定的意义,就是要到达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的目的。

  (一)秩序

  在确立国际经济法的时候以及在确认国际经济法秩序方面的时候这其中的好处便体此刻国际经济法的秩序价值上。秩序的体现是体此刻国际交往中的不一样层面,拿各国的关系来讲,国家之间的力气比较、竞争与合作便是一种秩序;就国家对个人的管制来看,该国的涉外经济秩序是由独立的政府管制变演变而成的。

  (二)自由

  追求自由是人类一向向往的。在国际经济法的范畴里,对自由的定义主要包含了国家赋予个人的交易行为和国家本身的经济自由。具体包含以下几方面:

  1.在国际法上,制定宏观经济发展战略方面的自由的含义主要是体此刻国家主权的经济领域原则上。

  2.在现代拥有主权的国家不单单对涉及本国的经济活动的管制上给予自由,还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维护本国的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

  3.商人的作用便是完成跨国经济活动。国家赋予了商人们自由交易的权利,商人们追逐着自我的经济利益的同时,还使得国家有关产业得以发展,同时也增高了国家人民的生产生活水平。

  (三)正义

  经济公平和经济正义是国际经济法正义价值的两个分支。公平是一种利益分配的算术平均或者是几何平均。正义便是法律使强者和弱者之间有所缓和,并且起到保护弱者的地位和实现生态正义的目的。

  国际经济法是为了让国家间具有公平公正的效果,主要方式有:一是,在处理国际经济问题时,要平等对待发展中国家,要使发展中国家具有优先发表见解和优先进行表决的权利。二是,对发展中国家不但要在贸易方略政策上供给咨询和辅助还要在资金技能方面供给相应的扶植和具体的帮助办法。

  (四)效率

  就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及国际经济法的资料来讲,这其中的目的就是为了寻求国际经济和其他资源的最优配置,在国际经济的效益方面使其大大增高。国际经济法追求的效率是:在国与国之间出现经济决策的时候,快速、及时地提出有效的实施办法;当国际经济交易者出现国际经济行为的时候,需要一个顺畅的法律环境并能够在其中自由的活动;当出现了国际经济争议的时候,需要有一个快速、便捷、有效地并且能够处理争议的办法出现。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有价值

  国际经济法也是法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尽管它具有发的一般性质,可是就其自身来说也是具有它本身自我的特殊性质。下头就来说说它具备的一些独特的特点。

  (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价值分析

  国际经济法早已对经济全球化做出回应。首先,经济全球化导致了来自不一样国家的商人之间的经济交易不断的增多。降低交易风险、保障预期利益是每个人都期望的,所以要为商人们设立跨国交易规则,还要推动世界范围内商法规则的统一。其次,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商人的请求也越来越高,他们请求市场规律能够突破国家疆界的限制在全球范围内发挥其巨大的作用;各国政府也想要发展本土经济,所以就必须扩大对外经济交往。虽然国家对国际商事交往的管理的越来越弱化,但这并不意味着管理措施的弱化。

  (二)加强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价值体现

  我国学者进一步的研究国际经济法是为了去完善我国的涉外经济的立法、发展与扩大,同时也为了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而贴合国际惯例的请求。这其中是具有很重大的意义的。

  1.为了给外商的投资以更好的法律环境。近些年来,外商的投资在中国能够说是越来越多,如何能给外商们的投资供给更好更健全的的法律环境,便是我们的当前所要面临的问题。我们不断的学习和研究有关国际投资和国际融资等方面的法律,因为这样便会使我们更好跟正确的与外商签订好融资和其它引进外资的合同。

  2.在法律上保护我国需要引进的先进技能。我国的好多技能都是从国外引进的,所以就会涉及到专利、专有技能、许可证等一系列法律方面的问题,在引进技能时我国要避免一些对我国不利的和不公平的条款的限制,同时还要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上也要给予遵守和认同。

  3.我国对外经济交往本事不断增强,国际间经济的合作也进一步得以开展。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对外经济合作形式的开展也越来越多,比如:国际租赁、三来一补、土地批租等等。这些都关系到了复杂的法律问题,也涉及到了各类涉外经济合同。

  4.在产生一些涉外经济纠纷时,能够作为一种法律武器。争议和纠纷是在各国间进行经济交往的过程不可避免会发生的,这便涉及到了如何对具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处理,按照什么法律程序处理,要不要参照外国人的法律以及同外商谈判的原则和标准。

  在对国际经济法价值的研讨中,我们发觉 要把国际经济法中的一般理论价值和部门法本身的属性结合起来才不会在研究部门法价值时偏离了正确的方向,这样也会为更深入的研究部门法的价值,同时也会使部门法和其他学科得到更完善的发展。

  经济法论文(三):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正逐步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说当前中国经济一枝独秀;然而市场真的像亚当·斯密所说的那样梦想吗,会给每个人带来好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让我们感觉到的却是,市场的无序化和社会的两级分化越来越严重了。贫富悬殊本来就是市场运行所产生的正常现象,因为财富本身就是一种力气。用它能够积累更多的财富,这样不平等就会越来越大;任何一个整体中某方面力气过于强大必然造成对另一方权利的侵害,这样会引发市场秩序的不稳定、社会影响不利,由此可见,市场既有高效性也有盲目性便成为共识。这就需要政府充当一个协调者主角,在尊重市场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发挥作用,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健康发展;所以,然而由"经济人"组成的政府有着天然的不足,政府也会有出现失效的情景。经济法这是为了弥补政府行为的不足之处所设计制定的。我们此刻探讨经济法不得不从其发展历程,本身法律属性及其以后的发展趋势来进行研究

  一、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属性

  1、经济法的产生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较早,首先主要体此刻反垄断法为代表的市场规制法为核心的法律体。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其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正在由反垄断法移向宏观调控法。而与之相应,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原先实行国有化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体制,而使经济法产生后较长时期内以国家投资经营法为核心;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尤其时中国在改革开发以后,国家投资经营法逐渐过渡到资料更为丰富的宏观调控法上来。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开始迈进。在这个激烈变革的时代,法律的滞后性暴露无遗,由于原有的民商法体系只注重市场主体意思自由的保护,注重自由交易的保障,原有的民法规范现已不能处理现实需要,从而引发了经济法学科地位之争。体制的转变和经济的发展需要很多的法律规范市场行为,这就促成经济法的很多产生。

  2、经济法的属性与特征

  经济法属性的问题,要看其与民法之间的区别及其自身主要特征。经济法在社会财富的分配方面所起作用时尤其明显的。民法与经济法的一切区别事实上都是围绕着社会财富怎样分配这个问题产生的。民法强调市场主体经过意思自由获得的私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而经济法则提倡社会财富怎样公平的分配,它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将钱从这人口袋里取出再放进那人手中,或者是从那人手中拿走放进这人口袋里。其实质是,经济法调整的结果是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以利于市场、社会的稳定。民法与经济法还体此刻,一是两者分配的本位不一样民法体现的是个体权益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社会权益。其二:两者分配的途径不一样,民法体现的是市场自治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宏观调控;其三两者分配的目标不一样民法体现的是私益保护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分配公平。总之,民法以保护私人权益为本位,而经济法则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

  经济法自身属性所体现的是社会权益,宏观调控,分配公平等主要特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自身的缺陷也决定了市场主体不能够享受绝对的自由。在政府对经济领域进行干预的时候,对市场主体竞争自由的限制必然要以尊重市场的规律为前提。市场的不足能够请求政府来弥补,政府的不足又由谁来帮其弥补呢?要想减少权力的负面作用,应当控制支配者这就有法律来调控与支配。经济法的特殊属性注定它将责无旁贷担此重任。经济法属于既有公法又有私法属性的第三法域,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从这个角度讲,经济法是克服由市场竞争带来的贫富差距及一些实质上的不平等的最佳选择,又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有效法律手段。

  二、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在当今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形下,历史赋予了经济法及其重要的地位,维护市场秩序,对社会进行全局统筹,科学规划,扶助弱者,保障人权,都是经济法必须担负的。当前形势下,经济法发展呈现出三大趋势:一是经济法的发展将以宏观调控法作为核心更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弱者的保护:二是第三部门应成为经济法新主体之。

  1、经济法的发展将以宏观调控法作为核心

  现今宏观调控法正在成为当代各国经济法的核心。这是2l世纪世界范围内经济法体系发展变化最显著的特征之一。这是由宏观调控法自身在经济法中的地位所决定的,也是宏观调控法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决定的。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总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为处理因"市场失灵"和"政府失控"而产生的国民经济运行的问题、实现社会利益而产生的。市场失灵请求政府发挥作用予以弥补和矫正,可是由于政府部门的天然垄断性,缺乏激励机制,造成了政府行为效率低下,官僚主义滋生,从而极易在纠正市场不足时,引发新的分配问题。所以,政府的行为需要法律来匡正。实际上,政府失败比市场失灵更可怕。因为如果市场失灵,政府能够抵制,而如果政府失败,市场就无能为力。因而只能依靠法律,即宏观调控法来对政府调控行为进行匡正。

  2、第三部门应成为经济法新主体之一

  随着经济的转轨,社会的转型,社会结构正处在急剧的分化、重组之中。市场经济专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大众生存、发展方式日益多元的选择,推动着社会分层加速进行,旧的群体不断改变,新的不断群体生长。这种变化使原有的一些社会组织改头换面,还会产生出新的社会组织,而这些也都将逐步改变现有的经济法主体格局,衍生出经济法主体的新形象。比较突出的是第三部门的异军突起。要构成各利益群体表达利益、影响政策的有效机制,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是建立、完善能够充分表达各群体利益的社会团体。[1]

  第三部门也就是各种非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总称或集合。从此刻来看第三部门已是影响一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重要力气,并且现已构成整个社会中特殊的"一极"。所以第三部门应被认为构成经济法新主体之一。

  综上所述,经济法主要是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宏观调控法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宏观、全局和总体。随着时代的发展,它最能鲜明地体现现代国际经济调节职能和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应当追求效率性,也应在追求效率性的同时,不能忽视了公平性。经济法本身所追求的目标是要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还要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到达一种均衡,能够促成社会的稳定发展。

  经济法论文(四):

  资料摘要:法律的产生是一个“生成”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在社会基本规则的基础上,经过法学家的理性构建由国家立法赋予统一的形式和国家强制力。而法院的司法行为和社会观念的发展使国家制定法继续生成或被赋予新的含义,从而更适宜于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增高。重视法律的生成程序,有利于克服国家立法主义的弊端,增强法律的科学性和性。所以本文分析了法律生成的程序,以期为国家立法的完善供给理论参考。

  关键词:法律生成理性构建立法程序

  从社会和国家互动的角度看,法律的产生是一个“生成”的过程。“法律的产生,形式上是创制的,实质上却是生成的”(姚建宗,2010)。严存生(2002)指出:“法的产生也有个‘生成’的阶段,这个阶段是社会因法的需要,而产生法的因素的从无到有的变化过程”。葛洪义(2003)指出:“法的生成是指法和法律制度在特定环境与条件下的产生与构成的过程”。本文认为,法律的生成是指在社会内生秩序构成的基本规范的基础上,经过法学家的理性构建,由国家立法赋予规范的形式和国家强制力,司法机关进一步给予具体化并伴随社会增高不断发展的法律构成过程。重视法律的生成程序,有利于克服国家立法中心主义的弊端,进一步增强法律的科学性、性,这也是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应然请求。

  社会基本规则是法律生成的基础和价值准则

  (一)社会基本规则的产生

  社会性是人的天然禀赋。社会中的人要获得存活和发展就需要进行各种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构成具有连带关系的社会有机体。社会有机体的存在意味着必须社会秩序的存在。这种维系一个社会存在的基本秩序,能够称之为社会内生秩序。秩序是某种规则的实现,社会内生秩序的存在也就意味着调整人们之间生产、生活的基本规则的存在。狄骥把这些基本规则称为客观法。社会基本规则与人的社会本性相一致,能够说是社会内生秩序的另一种表述,当与国家制约构成的秩序对应时,称之为社会内生秩序,当与国家意志创立的法律规则对应时,称之为社会基本规则。国家产生之前的社会秩序是纯粹的社会内生秩序,国家产生以后,社会内生秩序和国家制约构成的国家秩序,社会基本规则和国家创立的法律规则之间界限模糊而难以区分。尽管如此,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来看,国家创立的法律规则必须以社会基本规则为基础,并体现后者的请求和价值取向。

  (二)社会基本规则的资料

  社会基本规则不是抽象孤立的存在,而是伴生于人们的社会实践,蕴含于风俗习惯、道德规范、宗教教规、村规民约等社会规范之中,并经过这些规范表现出来。对于社会基本规则的资料,格劳秀斯认为有两条,即各有其所有和各偿其所付;霍布斯列举了十四条之多,并借用福音书上“你们愿意别人怎样对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的戒律,概括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严存生,2007);罗尔斯则将其概括为两条正义原则,一是自由平等原则,二是机遇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和众多思想家的观念不一样,笔者认为社会基本规则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并在不一样社会和民族中呈现出不一样的面貌。依据我国的历史传统及现实状况,能够把我国现时代的社会基本规则概括为如下八条:每人都受他人制定的规则所约束,为别人制定规则者首先自我要遵守规则;信约必守,言行一致;公民基本权利保留和不得侵犯;行为与收益或惩罚相对称;限制权利的目的在于在不使任何人的合法利益减少的条件下推动社会利益实现最大化;行为的做出应建立在理性的审慎研究之上;权力和财富的不平等应以每个人机遇平等最大化为前提;多元的社会价值应得到均衡对待。

  法学家的理性构建是法律生成必备环节

  (一)理性构建的主要资料及必要性

  一个成熟社会的法律的产生需要经过一个理性化的阶段,理性化的主要资料包含:第一,以社会基本规则为基准对各种具体的社会关系进行观察、总结,在此基础上抽象概括出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第二,对性质相同的法律规范进行分析,产生出部门法的学说、原理和理论;第三,对法律整体的分类、形式、渊源、适用进行研究,发觉 法律现象的普遍规律;第四,对法律和社会的关系进行全面研究,进行法律的修改,必要时创制新的规范,推动法律的完善以不断满足社会新的需要。该阶段,就需要法学家群体结合社会生活实际,学习、总结历史上和国外法律的资料,总结其成败得失,把社会基本规则具体化为法律的具体规定。离开法学家的理性构建,这一阶段就不可能有效完成。仅有凭借法学家的理性构建,法律才能体系完整、概念精确、逻辑清晰、资料一致、理论自恰并与社会相适宜。

  现代社会是法理型统治的社会,与之相适应,现代的法律应是经过专业法学家精心制定出的系统化的法律。在宪政社会,社会利益和价值呈现多元化,法律权威的来源现已由权力的权威转变为理性的权威。法律要得到社会普遍的遵守和认同,就需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说理,经受住各种怀疑和批判。传统的“神启”、统治者的贤达、世俗或宗教权力的权威都已不能使法律获得正当性,仅有建立在社会基本规则之上的经过法学家理性锤炼的法律才能获得正当性。所以,法学家的理性活动在法律的生成过程中就成为独立的必经阶段。

  (二)中外法学家理性构建选例

  从我国历史上看,唐代《永徽律》是长孙无忌等十七名法学家团体智慧的结晶,其“疏义”更是唐高宗经过“广招修律人”进行解释,是众多法学家智慧的结晶。相反,明代朱元璋立法时,由儒臣讲律,“亲加裁酌”,更用“大诰”来任意立法,而造成酷刑增加、刑罚趋重、法外用刑等情形出现,造成明律在许多方面的退化(周永坤,1994)。从西方历史上来看,《罗马法》是典型的法学家法,并且五学家的学说是重要的法律渊源,法官审理案件时能够直接加以适用。能够看出,法学家的贡献是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取得巨大成就、获得世界影响所不可缺少的因素。

  立法具体程序

  (一)编制立法规划

  立法机关编制立法规划不仅仅是对自身工作的规划,也是向社会各界公开将要制定何种法律,以方便社会成员表达意见,异常是方便法学家群体及时展开有关理由的集中研究,这是立法、科学立法的应然请求。立法机关编制并公开立法规划应是立法程序不可缺少的阶段。

  (二)起草法案

  起草法案通常由立法机关组建专门起草小组来进行。起草法案的过程就是依据社会实际状况和客观需求,对社会不一样利益进行衡量后对法学家构建的法律材料进行取舍、修改的过程。法学家群体通常分化为不一样的法学流派,持不一样观点的法学家经过相互争辩、相互质疑会使有关法律理由更加清楚明了,从而促使法学家修正已有的观点而使之更加严谨、细致、切于实际。如果某一法律资料没有经过这一程序,而是直接来自于立法者的单独意志,就有可能使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掺入自身或某一特定社会集团的特殊请求和利益。从此作用上来讲,起草法案就是一门经过利益衡量,挑选贴合社会需要的法律材料的艺术。

  起草法案的过程也是立法者适用立法表达技能使法律材料得以规范地表达的,以具有统一的形式的过程。立法技能的表达包含法律文件的表达、法律规范的表达和立法语言的运用三个方面(沈宗灵,2009)。法律文件的表达请求法的名称和体例要规范统一、资料完整、要素完备;法律规范的表达要做到完整、简练和明确,异常是对作为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要表达完整;立法语言的运用要正确、严谨和简明,在必要时还要有必须的伸缩性和灵活性。

  (三)审议法案

  审议法案是立法机关对于列入议程的法律草案,以会议的方式进行的审查和议论。审议的过程实质上是立法成员受全体公民的委托表达意愿、提出意见的过程。为保证法律充分反映民意,法律草案往往需要进行多次审议和修改。

  (四)表决法案与公布法律

  表决法案是国民全体或者国民选举的议员或代表作出是否同意把法案作为法律的意愿表达。在涉及如领土变动、政体的重大变化以及宪法的重大修改时一些国家采取“全民公投”的方式来表决法案。一般情景下,法案的表决是由公民选举的议员或代表作为立法机关的成员来进行。公布法律是立法机关或者国家元首,就现已经过的法律予以公布,使公民知晓的行为。法律的公布使法律得以确立,是国家专门立法机关立法活动的完成。

  法律随司法活动进行与社会增高而继续生成

  (一)制定法需继续生成的理由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成文法律是法律生成的核心阶段,但不是最终阶段。制定法需要继续生成主要取决于以下理由:第一,立法者立法本事的有限性导致了作为人类理性创造物的法律具有不可克服的不完善性。由于社会生活本身的复杂和制定者知识结构、生活阅历、语言表现本事的限制使得制定的法律与社会的需要总是存在着距离;第二,法律不能调整所有社会关系,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存在不周延性。在某些情景下法律本身无法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法官在应对纠纷时参照或依据道德、习俗、规章制度、乡规民约、宗教规范、正义观念、内心良知等对法律进行补充;第三,法律语言的概括性、抽象性使得法律条文在适用中需要进行解释,在解释的过程中不可避开地加入解释者内在的知识结构、态度信仰和外在的国家政策、社会形势的影响,使得法律含义不断变化;第四,法律的稳定性会造成一些新出现的社会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呈现出法律漏洞,这就需要法官在判决中依据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进行补充。法律在制定后如果没有继续生成,就会沦为僵硬的教条,既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又必须频繁地修改以应对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

  (二)制定法的生成点

  制定法的继续生成主要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司法判例,异常是疑难案件的判决往往成为法的生成点。法人类学家霍贝尔(1992)认为,法是在社会纠纷的夹缝里长大起来的,新的疑难案件的出现就为新的法律规则的产生创造了机遇。在大陆法系,法国的行政法是在行政法院的审判中以判例的形式创制出来的;在德国,法官立法更为大胆,在这方面赶上并超过了法国,至少在某些法律部门,其发展是受到判例操纵的(徐国栋,2001)。在英美法系,“遵从前例”是一项基本原则,普通法的规则就是在法官的一系列判例中演进和发展起来的。某种作用上而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疑难案件中的判案过程就是“造法”的过程。在我国,最高法院整理出版的“判例汇编”,虽然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指导作用,其中对疑难案件的判决通常成为法律生成的组成部分。

  社会增高使人们获得新的思想观念和观察世界的新视野,从而赋予原先的法律条文以新的含义和资料。例如,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在文字表述上至今没变,但早期却允许奴隶制存在,林肯解放黑奴后该原则长时间里被理解为“隔离而平等”;至20世纪60年代,社会才普遍将种族、性别的歧视理解为“不平等”,判定为是对该原则的背离。

  综上所述,强调社会内生秩序构成的社会基本规则对法律生成的制约和法学家在法律生成中的进取作用有利于消除立法中的国家主义倾向;认识到司法机关在法律生成中的作用,有利于立法机关和社会各界更加重视法院的判决,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能够说,法律是社会基本规则构成的法律价值、法学家理性、国家意志和法院衡平的结合。法律生成的过程就是上述要素依次构成的过程,这些要素在法律生成中相互推动、相互制约,共同致力于良好法律的产生。

  经济法论文(五):

  摘要: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影响着世界各个国家对全球化进程的思考。近几年来,全球经济秩序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保证各国权益以及和平合作,国际经济法也必定会得到修改和完善。而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必然会对发展中国家产生影响。那么,在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中,中国应当如何应对,关乎中国崛起的未来命运。本文对全球经济秩序变革下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向进行了研究。而中国对于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更应当认真研究相应对策,并修改有关法律,维护国家在世界中的主权地位和正当权益。中国应当如何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也是本文议论的重点。

  关键词:经济秩序变革;国际经济法;新趋向

  一、引言

  全球经济秩序变革,是指为了使世界经济整体进行有规律的发展变化、为了使世界各国公平地合作交易、为了使各国获得正当的权益而建立的运行机制[1]。国际经济法的出现,就是为了防止世界各国对于世界经济贸易的干预,从而制定一系列的单边国家、双边国家条例,或者多个国家之间的条例合约。国家在国际生活中,经济之间的交往无处不在。为了加强在世界上的国际地位,对于世界经济秩序改革和国际经济法的新趋向的研究必不可少。经济全球化给国际经济关系带来了紧迫感,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是必需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当抓住经济全球化变革的这一机遇。

  二、全球经济秩序变革的历程

  (一)全球经济体系的调整

  二十一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地发展,而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并没有那么显著,出现了长期以来经济缓慢发展的现象。一战以后,美国逐渐代替英国成为世界经济霸主。英国实力大大减弱,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战争的影响,国家工业受到极大打击。随着这种形式不断持续,推动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不可避免。20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有所改善,但仍然有一些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到达危险边缘。20世纪60年代以来,二战以后,英美等发达国家进入了战争后修复时期,无暇顾及中国等亚洲国家,亚洲国家趁此空隙不断发展自我的经济实力,使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亚洲的经济发展得到快速发展,并在全世界产生不可小觑的影响力[2]。一些崛起的发展中国家对于世界经济贸易法律秩序逐渐有了自我的话语权。异常是21世纪的中国,印度等国家,在近几年很多引进外资,使国家的经济能迅速融入国际市场。

  (二)国际货币不断演变

  二战以后,美国建立了世界经济霸主地位并且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美元在国际上的地位等同于黄金。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的主要经济没有减少,可是出现了少数人集中了社会的大部分财富。所以美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可是受到波及的是海外在美投资人员,他们在美的一切投资即将受到贬值。这次危机没有对美国的金融造成实质上的影响,却彻底改变了美国金融体制,美元、日元、英镑等货币受到了冲击遭受贬值。在近几年,随着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获得相应的投票权,而以中国为主发展中国家的货币正在不断往国际化方向发展,人民币国际面临着巨大机遇。

  三、国际经济法的新趋向

  (一)增强影响力和约束力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依存关系变得更为重要,各国的经济往来都是互利互助,。一个国家想要发展离不开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互利双赢”成为国际上一种新的形式。所以国际上需要制定大大小小的条约,用规范的法则来约束不良的行为。国际世贸组织的建立,使传统的国际商贸关系范围加大,并且扩展到多个领域中。比如服务贸易行业、金融贸易行业、技能贸易行业等领域[3]。随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范围变广。国际经济法也不断地趋向具体化,构成了一个有效的运作规模。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加大,欧盟等贸易组织也不断地影响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总而言之,国际经济法将不断地完善,它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将不断地增强,它将越来越具有权威性。

  (二)加深各国相互合作关系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不断加强合作关系。国际经济法让各国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经济受到了影响,那么与它有经济往来的同盟国家必定会受到大大小小的波及。国家之间紧密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国际环境。每个对外开放的国家内的法律也都是不一样的,可是为了加强市场化的改革,世界贸易组织国家同盟国之间应当对各自国内法律作出调整,以到达双方合作的需要。

  (三)国际经济法和国内法律的渗透

  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使得全球经济法有了新的发展趋势,国际经济法的更新使其自身更具有权威性。各个国家为了实现国内市场和国际接轨,所以国内制定有关的法律要和国际经济法接轨。国内的法律逐渐和国际经济法联系越来越紧密。一个国家实力越强,在世界的地位越高,那么相对应的它所制定的国内法律必须程度上会影响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如果有些成员国国内制定的法律和国际经济法相冲突时,其必定会修改国内法律,使他们相互融合。

  四、中国面临的挑战

  我国经济法深受经济秩序变革的影响。在现实中,这种影响从表层上看是借助经济全球化供给的机遇,中国经济法能够经过吸收、借鉴其他经济法实践经验来提升自我的内涵。从深层上看,则表现为中国经济法经过回应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对中国经济安全的挑战和对中国经济主权的冲击。挑战主要体此刻以下方面:

  (一)由于金融活动的趋利性和投机性,我国从事国际金融活动面临巨大的风险

  随着全球经济化发展,我国对外投资的金融公司必定会受到国外金融行业的冲击,甚至会导致国外金融业进入我国金融市场。这样一来,不仅仅导致我国国内金融市场被分割,还会导致较小的金融公司因为竞争可是外来的金融企业,而面临倒闭。在全球化经济秩序变革中,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压力和冲击较大。其中最大的问题和挑战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地位上的国家主权受到冲击。

  (二)由于全球化时代各国经济的关联和依靠增强,我国必须应对全球化的经济危机问题

  跨国公司的进入,存在着控制我国某些产业产生威胁的可能。经济全球化变革必然会导致国外企业涌入中国市场,这对我国企业来讲构成了较大的威胁,加大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和压力。

  (三)经济全球化的变革,是我国面临人才流失的威胁

  人才的供应不足成为各个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外企业为了留住人才,增高优越的工作环境以及自身经济实力。我国的根本性措施是依靠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增高综合国力来抵御经济风险的侵袭,而经济法的进取回应则是维护经济安全不可缺少的制度性方案。

  五、我国应当采取的措施

  (一)使用法律处理贸易争端

  目前来说,我国的国际贸易纠纷处理机制仍然处于滞后状态,远远落后于欧洲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应当敢于拿起国际法律的武器维护自我的利益,我国对于世界贸易纠纷的法律建设工程应当投入很多精力是十分有必要的[4]。应当奋力研究世界贸易各种规则并有效地利用国际贸易法处理世界贸易争端,保护自我合法权益,减少损失,以此来维护我国国家主权。目前我国国内法律相对来说也是滞后的,必须加强对国内法律的修改和补充,以此来适应于全球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还应当加强和周边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在国际法规的制定中应当进取参与和表现,做到真正公平合理地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二)进取参与国际经济法的制定

  在经济全球化中,欧美等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的地位还是比较低,影响较小。在传统的世界经济贸易体制中,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中没有权利,要听任强国的摆布,发展中国家往往很难实现和保护自我的经济利益。所以,我们要摒弃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发展中国家要想保证自身利益,就必须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定中进取主动,制定的国际经济法要有利于自身的经济发展,强调一切国家都有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三)增高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

  总的来说,我们国家科技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仅有不断加强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建设,国家在国际中的地位才不会受到影响。首先我们应当鼓励科技的创新与发展,加大科技的投入力度以及加大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投入,仅有如此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地增长;大大引进海外科技人才,使他们为我们所用,为危机的发展重建积蓄力气;加强对企业技能创新本事的培养,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扶持,引导和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去竞争去发展;加强对教育的投入,我国教育事业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相对来说较大,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贡献,我们应当加大对专业性人才、技能性人才的培育,人才是国家核心竞争力。

  六、结语

  在应对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和世界经济法的新趋向,市场竞争尤为激烈,但全球化经济变革,也给国家的发展带来了机遇,无论是以中国为主的发展中国家还是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都能经过变革改变国家命运。身处变革浪潮中的中国,应当加大法律的建设,不断摈弃陈旧的法律法规,不断地更新法律、不断地进行探索。另外,我国还应当不断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进取主动地参与到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在全球化经济变革中,中国要抓住机遇,使全球经济秩序变革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当抓住机遇,进取地参与到国际竞争与合作当中,不断增高自身综合国际实力,勇敢地迎接挑战。

  经济法论文(六):

  摘要: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呈现了高速增长的趋势,因而使得我国的经济向全球发展。在世界经济与科技飞速发展的条件下,在发展过程中,经济全球化成为了主要的趋势,所以发展趋势有所转变,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必须的影响,针对此情景,为了维护经济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法律也发生了变动。所以,本文针对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问题进行了分析,为处理有关矛盾供给借鉴。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问题

  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商品、服务和技能等在流通结算、税收和信贷等方面需要国际经济法的约束与规范,那么,在国际经济活动以及关系中国际经济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对国际经济法带来了必须的影响,随之而来的就是一些矛盾与问题。基于此,必须对经济全球化与国际法的问题加以思考,经过协调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不断完善国际经济法,从而为规范国际经济活动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

  1、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需要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得国际经济法更为规范。通常情景下,国际经济法不但指的是国际经济的关系,并且还包含了国内法规范以及国际法规范。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其更加规范时,必然造成国际经济法当中的国内法规范和际法规范间的关系发生必须的变化。

  第一,“WTO”组织的成立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标志[1]。WTO的建立原先属于国内管理和控制的经济活动,其在WTO管理的范畴内,所以国际经济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第二,经济全球化需要经济发展和规范坚持一致性。对于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而言,体现了国内法规范要与国外法规范能够构成一体,确保全球经济的目标与步调具有一致性,当全球的经济发展能够趋于同化,继而使得经济全球化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

  第三,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步扩大。当前,各个国家对经济全球化予以了高度重视与关注。经过建立WTO,为经济全球化供给了坚实的保障。总之,在经济全球化和WTO发展的过程中,使得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渐扩大,国际经济法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2、国际经济法各部门间的联系十分密切目前,经济全球化深受人们的支持和关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更为提倡经济的自由化,为各国的各种经济贸易和活动能够相互促进与融合,继而为刺激经济的增长发挥重要作用。由于经济全球化为多种形式的经济发展供给比较自由和宽泛的交流平台,基于此平台,国际经济法要顺应发展的趋势,有关部门间能够紧密的连续在一齐,为不一样经济的发展和融合供给保障,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投资和贸易措施的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来讲,贸易和投资措施间的关系十分密切,投资是向市场供给服务和货物的有效途径,直接影响到贸易的规模和构成,也影响到贸易的发展方向。此外,贸易发展对投资的方向以及规模等也有深远的影响。

  其次,投资贸易和环境间的关系比较密切。当前,环境是国际性的问题,人们在从事各种活动时,均研究环境的问题,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之上,要充分研究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环境问题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紧密的联系起来,WTO现已将环境问题纳入到议论的范围中,在发展贸易时,尽管有利于全球经济的发展,然而,在发展期间,产生了资源滥用或者是开发过度等现象,造成生态环境受到破坏。

  投资贸易和环境问题的关系显得尤为紧张,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面临的主要问题。最终,投资和服务贸易、金融服务间的关系较为密切。在经济发展中,金融业是发展的核心,金融服务是服务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金融业重点工作的方向与资料,因为金融服务所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包含了证券、银行和保险等,诸多领域均和投资贸易紧密的联系在一齐,金融服务采用的有伏案政策、措施等与投资贸易发展互相影响]。

  二、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法的执行机制

  通常情景下,在实施经济全球化以前,在国际经济法中,由于国际法规范相对缺乏较为有力的执行机制,并且经济全球化导致全球经济的格局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使得国际经济法的作用更加具有现实与实践意义,所以对国际经济法提出了严格的请求,异常是需要具备有关机制确保有关规则能够顺利实施。

  1、WTO规则实施的方式经过组织和建立WTO,对协调国际经济法和经济全球化的问题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规定中的有关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于WTO对规则的实施方式而言,WTO请求各国的经济法措施不允许和其规则发生冲突,从而维护其他国家的根本利益。另外,WTO请求其遵循公正和统一等原则实施其规则。

  2、WTO的争端处理机制在执行经济全球化期间,如果想实现不一样国家间的经济相互交流比较困难,主要是国家间的信仰以及法律等有所区别,诸多差异性导致各国之间在经济贸易时容易产生争端。针对该情景,WTO经过构建比较有力的处理争端机制,该机制是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中重要的突破。当发挥了处理争端机制的监督作用,一些违反国际经济法的国家必然遭受国际社会的谴责,并且经济发展也受到相应的影响,甚至是受到有关经济的制裁[3]。总而言之,WTO的争端处理机制对处理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并且相互影响,那么,当世界经济格局处于不断的发展和转变过程中,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间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或者是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处理一系列的变化和问题,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充分利用各种执行机制,经过发挥执行机制的作用,有效的运用国际经济法的规则,最终确保全球经济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奠定良好基础,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顺利发展

  经济法论文(七):

  [摘要]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领域中,消费者权益侵害及环境公害等问题越发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在立法层面,2013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行使公益诉讼的权利,首次在经济法领域以法律形式肯定了构建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需要。在学理层面,该制度的创设很好地弥补理论空白并促进学理体系的完善。目前,经济法方面的公益诉讼在运行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并缺乏健全的制度体系,因而需要在立法层面上对其进一步完善。文摘从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契合性分析、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概述、制度设计及提议等方面着手,对经济法方面的公益诉讼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经济法;公益诉讼;经济公益诉讼

  一、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契合

  公益诉讼在当事人适格、诉权理论、法院主角、判决的既判力等方面与传统诉讼存在区别,其根源在于公益诉讼的理念在维护一种超越个人、关乎社会的利益价值,以社会整体利益作为表现形式、以经济秩序和经济自由为主要资料的公共利益也正是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在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市场管理及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均凸显了公共利益的本位观,这也促使“现代型诉讼”之称的公益诉讼与经济法有着很强的契合性,因而基于经济法上权利义务而产生的公益诉讼即经济公益诉讼应运而生。但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在针对经济法领域侵权方面的制裁存在必须的缺陷,因而会制约对经济层面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由于现有诉讼模式无法处理这一难题,因而公益诉讼制度这一新型的诉讼制度的建立十分有必要。其优越性体此刻,从民刑及经济这些不一样的角度来尝试处理上述的违法侵权事件,使得对违反经济法行为的处理具有全面性和根本性,从而弥补了现行三种诉讼制度之间因不一样诉讼程序切换导致的各种问题。

  二、经济公益诉讼理论概述

  (一)经济公益诉讼含义

  经济公益诉讼,是指对于违反经济法规范,侵犯国家和社会经济利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能够根据经济法的授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由专业法官主持的,依法追究违法者法律职责的司法活动。经济公益诉讼的原告具有特殊性,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赋予一切个人或组织有提起经济公益诉讼的权利。譹訛经济公益诉讼的被诉客体为经济违法行为。国外以经济法和经济公益诉讼法为主要适用法规,国内在经济公益诉讼立法方面,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率先弥补了立法空白,从而成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新的突破点。

  (二)经济公益诉讼特征

  经济公益诉讼有其自身的价值和独特性,其有如下特点:

  1、目标具有公益性体此刻其法益目标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和公益性,旨在追求社会公正与公平。不一样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自诉,它们的法益目标是典型的私益诉讼,虽然刑事公诉维护的是国家利益,但也主要是由于违法犯罪行为侵犯了公民或单位组织的具体利益而引起的。

  2、主体具有开放性在原告范围上,直理解到经济违法行为侵害的当事人(社会组织)当然能够提起诉讼,而没有受到侵害的也有资格进行监督,当国家或者社会经济公共利益受到或可能遭到损害的,也能够依法行使权利成为原告。此外,被告的资格范围也拓展至所有对公益或整体的经济利益造成或即将造成损害的组织和个人。

  3.程序具有严格性由上述可知,经济公益诉讼的宗旨具有较强的公共性与公益性,所以,较之民事等私益诉讼,其在实践中的施行须具有更为规范和严格的程序,从而来实现其宗旨。如在诉讼中不允许随意撤诉等。譻訛所谓“无限制的权力并非好的权力”,适当限制诉讼主体的权力,有利于规范其合法合程序的行使,从而保障良好的诉讼秩序。

  4.作用具有预防性对于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当事人当然能够行使诉权,而在另一方面,针对具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潜在可能性的行为,也赋予当事人以诉权。根据法理可知,任何法律均具有预防的作用,经济法层面亦是如此。该功能能够有效地帮助社会公众免于遭受更大的损害,维护多数群体的利益。由于其侵犯的法益具有广泛性,所以其预防的效益也就更为突出和显要。

  5.效力具有广泛性同理,该类违法行为侵害法益的广泛性决定了经济公益诉讼所产生效力的广泛性,如同其他类型的公益诉讼,其最终的判决效力具有明显的扩张性和广泛性。这种制度设计还有一个十分大的优点,在于它能够极大地节俭诉讼资源和整体的社会成本。因一个诉讼行为所产生的具有涉及他人效力的性质,能够使其他被侵害权益的免于再次花费高昂的费用进行长时间的诉讼。根据乘数理论可知,当被侵害的对象数量越多,其可节俭的资源和成本也就越多,社会效益也越明显。

  三、经济公益诉讼制度设计

  (一)案件受理范围

  区别于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经济公益诉讼案件有自我鲜明的特点。主要表此刻:其一,在涉及领域方面,经济公益诉讼主要出此刻国家经济调节方面,关乎国家或社会在经济层面的公共权益。其二,在涉及的当事人方面,原告方往往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人数较多;而被告则往往是国家调节管理主体,主要为行政机关。尽管部分案件表面上双方均为个人或组织,但一般仍因国家调节引起,且双方在经济、政治、专业水平以及社会地位等方面实力不对称。依据漆多俊先生的观点,案件受理范围可分为:

  1、市场规制中的经济公益诉讼,包含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2、宏观调控中的经济公益诉讼,包含产业政策、国家计划、政府经济调节手段等方面;

  3、国家投资经营中的经济公益诉讼,包含国家投资、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

  (二)原告主体资格

  经济法方面的公益诉讼的主体应当具有多样性,具体包含:

  1、公民个人从社会角度看,国家和社会是由无数个单个个体组成的,社会公益也应当由公民个人来最终具体地实施和享有,仅有当个体的权益得到合法有效地保障,国家和社会的经济才能更加高效、稳健的发展,所以,公民的原告资格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由上头的论述能够得出,原告主体资格应当具有包容性,即原告主体范围应当予以扩张,这样才能调动全社会的进取性,让广泛大众参与到对该类行为的监督中来,并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获得广泛的支持与帮助,从而更有利于赢得诉讼,享受该制度所带来的“丰硕成果”。

  2、社会团体虽然宪法基本原则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实际生活中双方在各方面实力差异,受害群体在提起公益诉讼时,会处于极其不利的境况,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则能够利用团体的社会影响力来与强势群体相抗衡。社会团体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一方面,能够十分有效地处理专业本事不足、资金缺乏、精力不够等问题;另一方面,还能使社会团体在行使监督权时更好地集中和行使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检察机关不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的层面,检察机关都具有原告资格。从理论上讲,以公权制衡公权,是防止权力不当行使的基本模式。当行政权行力突破法律制约的牢笼,侵害到国家或者社会的经济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公共职能者,理应对行政权力予以监督和限制。从其法律职权来看,检察院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责,因而对此类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具有行使监督职能的必要性和当然性。

  (三)举证职责分配

  在经济公益诉讼中,由于当事人双方之间在政治、经济、专业水平、社会关系、消息来源等方面实力悬殊,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二者的因果关系往往模糊复杂,如果片面主张“谁主张谁举证”,则明显不利于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所以,在双方当事人供给证据的本事严重不对称的情形下,可实行举证职责的部分或全部倒置。这种举证职责倒置的正当性,曾为德日和英美法上的举证距离说和危险领域说所论证。譼訛当然,针对一些特殊证据,受害者能够申请由法官、检察官收集或协助收集,并且还能够学习国外充分发挥专家在举证职责中的作用。

  (四)诉讼费用制度

  基于经济公益诉讼往往涉及公益利益,且时间和金钱成本相对较高,所以,在诉讼费用制度方面,能够吸取国外先进做法作出有利于原告规定譽訛:一是在费用数额上,针对不一样类型经济公益诉讼案件所需成本不一样,划定不一样层次的费用减免制度。二是在费用来源上,当原告为检察院时,费用可从国库中支付;当原告为个人或者组织时,原告败诉后诉讼费用可进行转嫁,比如设立有关保险及基金制度。基金可来源于三个方面:国库拨款、从胜诉经济公益诉讼费用或罚款中提留必须比例及社会捐款。此外在程序方面,须由原告主动申请,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以及监督。

  (五)奖励及惩罚制度

  1、原告胜诉奖励制度为防止“搭便车”效应妨碍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行,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公益诉讼的先进制度,实行对胜诉的原告予以奖励的政策。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一向走在世界的前列,其在《反垄断法》中规定有“损害赔偿三倍化”等制度。这些制度既能够在事后弥补起诉人的诉讼支出,也能够从物质层面给予民众以现实的和直接的支持,并给予其更多的信心。对此,我国能够移植借鉴,从而鼓励更多公民和组织加入到法律监督的队伍之中。

  2、滥诉赔偿制度立法在给予该新型制度有关“优惠”,供给各种便利的同时,也须防范他人因私人纠纷而提起恶意的诉讼,最终造成司法资源严重浪费、他人权益遭到损害、司法公信力被破坏等不良后果。所以,在进行制度设计时,能够纳入滥诉赔偿制度,对于那些提起虚假诉讼或者恶意诉讼,浪费社会公共资源和司法资源的人,请求其承担各种费用,并赔偿他人或者社会公益所遭受的损失。从浅层次来看,是对当事人滥用诉权行为的制约和规范,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从深层次来看,则是规范诉权的合法合理行使,从而维护该制度的良好运行效果。

  四、构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提议

  (一)建立中国特色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国情与西方国家不一样。从经济发展层面来看,西方国家大多经历了一个长时间的工业时代,在他们成熟的运行体制下,西方的经济及资本制度现已构成了十分完善的体系,在经济公益诉讼方面的立法也相当地完善,目前主要集中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及违宪审查等领域。相比于西方国家,我国工业发展相对较晚,经历的时期短暂,发展也不够充分,所以,要避免完全的“拿来主义”或全部西方主义,将他们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照搬照抄、生搬硬套。相反,应当立足于我国的国情,设立具有本国特色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着重对消费者权益、环境污染、政府滥权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等方面进行规范和保护。

  (二)拓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范围

  由上文的论述中可知,我国在设计经济公益诉讼有关制度时,应当对原告范围进行延伸,而不能只局限于传统的三大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具体来说,应当将公民个人、有资格的社会团体以及检察机关纳入主体范围之中,从而使行使诉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这既是适应公益诉讼的特点的需要,也是贴合我国复杂多样的经济市场的国情的需要。国外在此方面有“直接利害关系人”理论以及“私人检察长”理论等,但不论是何种理论,在现实的立法中,都呈现出对主体资格予以扩大的趋势。所以国内在制度设计上也应跟上国际步伐,设计出具有本国特色的原告资格制度,以适用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法院自身改革以适应能动司法需求

  在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方面,法院在自身改革的过程中应当研究以下层面:第一,态度由消极保守转变为更加进取主动。那里的进取主动并不是说法院应当主动干预,主动请求他人参与诉讼,而是指在某些方面,诸如案件十分新奇,现行法律尚未规定,或者案件影响重大、民众关注较高等的经济公益纠纷,而现行的制度尚不足以很好地处理时,法院可根据立法目的,借鉴国内相似先例,或者参考学者学说等寻求依据和法理支撑,从而供给更好的司法保障。第二,对于案件新颖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当法官自身专业本事不足或现有法律尚不完善时,能够充分借鉴国外的实践,引入专家、委员会等有关人才支持制度,综合参考他们的意见和提议,结合案件特点,独立作出裁判。第三,开展司法合作制度。一方面,由于经济公益诉讼涉及范围广泛,该制度恰好能够处理管辖权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到达更好的社会效果。

  (四)建立激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此处所讲的建立激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与上文所论述的原告胜诉奖励制度和滥诉惩罚机制是相通的。一方面,基于经济公益诉讼自身特有的诉讼周期长、取证困难、专业知识相差大等特点,建立起原告胜诉奖励等激励制度,给予他们充分的社会支持和物质帮助,从而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众的进取性和诉讼热情。另一方面,也需警惕他人钻法律漏洞,利用诉权侵害他人权益。所以,为了防范恶意诉讼,滥用诉权,浪费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的行为,也需要建立配套的惩罚制度,对此权利的行使予以制约和规范。仅有做到激励与惩罚相结合,才能确保经济公益诉讼的体制更为完善,也能有助于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能够从容地应对更多、更广泛的问题。

  经济法论文(八):

  摘要从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发展历史来看,经济法学以往的成就、突破、纷争和遗憾,都能够在其研究方法的得失上觅求原因,所以经济法学未来的发展,关键在于如何选择和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从而对其发展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经济法研究方法新制度经济学

  一、经济法中问题与主义的有关争议

  在中国,学者们对于经济法学的肇端尚有不一样的认识,但经济法学界大体倾向于以1978年为学科发展的起点,并在每个十年前后,推出一些回顾性、反思性的研究成果。对于经济法学这个新兴的学科,各类理论观点纷出,不一样声音混响。而在其研究方法上,学者主要侧重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的争论上,即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的分析。

  一些学者把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比做“鸡肋”,认为其食之无味。他们认为中国经济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遭遇了方法论上的“意识形态”化、“概念法学”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巨大冲击,树立经济法学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增强其自足性和开放性,成为经济法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同时,他们也指出其无意否定那些研究主义的学者所进行的研究价值,只是认为这样的研究偏离了法学本来的研究目的。法律就其作用而言是一种游戏规则,是为了处理人类社会的各种纠纷,法学的任务就是发觉 以及创新更好的游戏和裁判规则,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处理纠纷。所以,法学研究不只是书斋中的学问,不是为了研究而研究,而是要处理现实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进行的经济法研究与中国活生生的经济现实、经济改革与立法司法实践不联系,只是热衷于构建抽象的理论框架,将经济法理论变成了高深莫侧的玄学,其研究结果是不仅仅不能为现实问题的处理供给参考和指导,并且会偏离法学研究的初衷和实质。

  但对于那些有“爪牙之利、筋骨之强”的人来说,“鸡肋”同样能够咀嚼、消化和吸收,同样能够“食之有味”。他们认为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应当充分发挥人们的聪明才智,去探求、发觉 、构成一套科学的经济法范畴体系,这套范畴具有确切的内涵,正确地概括了事物的本质,并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要素,从而构建一套科学的经济法基本理论原理,仅有具备丰厚的理论基础,才能进行有关制度建设的研究。严重冷落法解释学等传统的研究方法,会直接导致经济法理论解释力的削弱和经济法研究法学特质的减损,而未来经济法研究方法必定是多元的,研究手段必然是综合的,研究体系也必须是动态的、开放的,但其核心却应当是恒定的,即传统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不应被动摇、更不应当被抛弃。

  二、关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

  从第十五、十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来看,目前学者普遍达成了关于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这也验证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这句古话。此刻学界的主流观点是,既要研究“问题”,也要研究“主义”,同时更要注重两者的并重研究。张守文教授用“顶天立地”四个字,对这种研究方法进行了高度的概括。“顶天”指在研究经济法理论的基础上,更注重理论研究水平的增高,强调研究必须能够真正的拔高,要真正体现出一种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提炼和萃取。因为理论的高度不够,就很难有较为广泛的指导意义,就极易被等同于一般。可是,我们所强调的研究并非只是“形而上”,只是“空对空”或者“空中接力”,而恰恰要强调必须要“立地”即要立足于现实,脚踏实地,而不能使其成为海市蜃楼。“立地”强调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要同经济法的实践相结合,构成具体的制度,以回应和处理法制建设中存在的很多现实问题。因为对于现实问题的关注和处理是经济法理论研究极其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经济法研究能否纵深发展的基础。

  三、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未来发展趋势

  在我看来,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正处于库恩所说的科学发展的四个阶段中的“前科学阶段”,突出问题是没有统一的概念体系,缺乏共同的理论假设与方法论原则,理论尚未成熟,仅有理论与实践统一,经济法学才能进入成熟的“常规科学阶段”。所以,目前经济法学界所追求的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并重研究,是经济法发展一个必经的阶段。在未来的研究中,应当相比较较注重有关“问题”的研究,即关于经济法制度建设的研究。因为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态势来看,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还是比较倾向经济法理论的研究,需要适度的制度建设来“中和”这种非正常的现象。而在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上,我们能够借鉴经济学中关于“新制度经济学”的有关研究。

  由科斯提出的“新制度经济学”是近几十年来兴起的西方现代经济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运用企业组织理论、产权制度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全新的思路和方法,分析和重新解释许多新古典经济学所无法处理的问题。我们能够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成功之处,结合经济法本身的实际,来为经济法学的研究注入新鲜的血液,到达创新的目的。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要坚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过分注重问题的有关研究,要做到经济法所追求的“适度”。我们能够在着重研究具体的、有代表性的经济法文本所构建的制度、规则和经济执法的过程中,从中抽象出经济法的范畴原理、语言符号和思维方式,进而到达经济法理论与制度的互动研究

  经济法论文(九):

  【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整个过程,是对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根本准则。当前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较为多元化,至今未能构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应当遵循必须的标准,必须立足于经济法的特征、本质以及价值理念,体现其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根本任务和追求实质公平的价值观,在表述上,应当贴合经济法的语境。根据这些标准,文摘将经济法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确定标准基本原则构成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由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必须社会关系时,在必须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原则,则是指由经济法所确立,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法的原则有基本原则和局部性原则之分,经济法的原则同样分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经济法的局部性原则,我们探讨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要贯彻的经济法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状况评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未达成基本共识。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经济法基本原则包含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包含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包含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正原则、经济安全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

  在提炼经济法基本原则时必须遵循必须的标准,否则基本原则的确立就会构成上述混乱的状态,失去其应有的本原性和准则性。总体来讲,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具备一般法律原则的规范性,又要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具体而言,应当有以下几条标准。

  法律规范性标准。所谓法律规范性标准,主要是针对当前一些学说把经济学中的基本概念、原理照搬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现象而提出。法的原则作为法的三大要素之一,本质上是法律规范,是法言法语。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如此,即首先必须先具备法的规范性,然后再反映其调整经济领域的立法特性。

  高度抽象性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要有必须的高度性,要在经济法的体系中起到一种提纲挈领的作用。法的基本原则往往体现着一个部门法的基本的精神、价值与本质,它不一样于一般的法律规则,而是具有必须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必须的高度。

  特定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体现经济法本质,经济法本质上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要能够从理论上强调经济法的这一本质属性。这一方面证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适用于经济法,另一方面也证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也不适用于经济法。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经济法是一种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的新制度,经济法旗帜鲜明地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即所谓的“社会本位”。同时,鉴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对于社会利益的维护主要是指社会的经济效益,而对于其他社会利益的维护则由社会法等其他法的部门承担。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法本质上即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既强调国家应对进行干预,又强调国家的干预应当适度。国家的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以及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方法和手段,国家适度干预包含以下两点。

  首先,适度干预应当合法。任何类型的国家干预必须在主体、资料以及程序方面具有法律依据,具体来讲,合法干预的资料包含:干预主体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除此之外,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得为国家干预行为;干预行为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依据宪法、法律规定或者授权为国家干预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干预主体不得为自我或者特定机构创设无法律依据之干预行为;干预程序合法,即国家干预行为必须贴合程序法规范的请求,使干预行为具有程序性,它是正确行使干预行为的根本保证。

  其次,适度干预应当合理。所谓合理干预,是指国家干预行为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凡是市场自身能够调节的就无需进行干预,否则,必然会破坏市场经济的基础性作用。这是在合法干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请求。合理干预主要包含干预范围合理以及干预力度合理。干预范围合理是指国家干预的范围不应超出市场失灵的领域,包含消息失灵、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供应等问题。干预力度是决定干预绩效的关键,力度不足必然导致预期的干预效果无法到达,力度过大则会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这就需要政府根据市场失灵的程度,从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权衡考量。

  (三)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由于社会经济总体由全部经济主体即企业和个人构成,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必须注重维护而不是妨害广大经济主体的利益,否则维护社会总体效益便是一句空话。可是二者之间毕竟存在着矛盾冲突,所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起到一种“衡平”的作用,在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和经济法主体利益之间、在不一样经济法主体利益之间进行衡平,以最终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所以,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的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总和之中占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以实现经济法主体之间、经济法主体与社会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配适宜宜。

  上述三条原则具有各自特定的内涵,相互之间也具有必须的逻辑关系。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理念,强调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是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反映了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本质,认为国家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和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根本方法。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实质公平的价值追求,在经济法主体之间以及经济法主体与社会整体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

  经济法论文(十):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越来越请求国家对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盲目与滞后进行调控,到达可持续发展目的,为此,如何完善及运用经济法就成为了当下首要处理的问题。本文探讨了经济法的作用,就经济法如何在宏观调控中得以发挥进行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宏观调控;经济法;市场经济

  新时期我国的经济体制有了翻天覆地般变化,一方面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整性,突出体制作用,另一方面要确保市场环境贴合经济规律,利用法律加以完善和制约,所以,经济法便随之而来。当前,许多企业单位打法律的“擦边球”,产品垄断、恶意投标等现象十分常见,需要国家为此做出改变,以经济法为准则,不断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力求打造一个良性竞争、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

  一、经济法对宏观调控的影响

  首先,经济法为我国经济带来了监控作用。时代在变化,经济在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在贴合自身经济实际水平的情景下走出了国门,与他国之间进行贸易往来,经济全球化成为了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对经济全球化来说,利弊是共存的,各国的经济联系现已成为了一个整体,也就意味着某国经济隐患一旦爆发为经济危机,其它国家难以独善其身。所以如何有效把控经济风险,是当前经济形势下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经济法的不断成熟与完善,国家经济存在的隐患与风险能够有效避免甚至排除,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异常是2008年的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的直接影响甚小,所以能够说,经济法的作用十分显著,使我国在全球化经济的浪潮中稳如泰山。

  其次,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从而使我国经济结构产生了质的改变,一跃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成效固然可观,可是其中存在的客观问题也是需要我们进行了解的。当前我国市场环境并不乐观,存在恶意竞争的现象,如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垄断市场后降低生产成本并以高价卖出,这种变向获取经济利益的不良行为一方面使消费者蒙受不白之冤,另一方面打破了市场原有的经济秩序,严重破坏了市场环境。经济的存在能够抵制不良商家的不法行为,政府在经济法的引导下,利用宏观调控职能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市场经济得以良性发展。

  最终,经济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体现。单就我国而言,要保证政治经济稳步前进,体现社会主义理论的构造,需要确立一个与之对应的体系,法制建设正是该体系的重要资料。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援助,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一环从经济方应对法律进行查缺补漏,不仅仅保证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得以发挥,也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二、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有效运用

  政府利用经济法进行宏观调控能够从以下几点进行:

  其一,宏观调控法规需要贴合现有的法律资料,除异常情景外一般参照宪法,有关法规不能与法律及宪法有所冲突,否则该法规将不予承认;

  其二,有关部门监察政府收支情景,如某地政府需要投资企业、工程等项目一般先由政府人员进行科学实地认证,而后参照法定资料交予上级进行核实审批;

  其三。针对企业上市、分化垄断以及外企介入等经济事件,要对企业一方在法律上给予支持并落实到具体行动中,以有关法律流程执行;

  其四,政府对另一方进行处罚,处罚资料与方式要走法律程序,例如对被罚人给予法律允许范畴内的援助;

  其五,风险分析要权衡双方利弊,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时,必须要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采取相应措施,一方面要以维护公众利益作为第一行事准则,另一方面还要尽量减少另一方的损失,力求做到双赢;

  其六,政府行使宏观调控权力,有关部门要对其进行监督,避免宏观调控出现不合常理、不法等现象。

  此外,作为与政府对应的相对方来说,也应当具备必须的自主权利:

  其一,政府给出调控方针及手段后,在执行政策的同时要保证方案贴合实际发展需求,一般来讲,相对方的赢损完全由自我掌握,拥有自选权与自行权,针对强行干预的现象允许以法律方式处理;

  其二,宏观调控说到底是对团体或个体进行调整与改革,相对方会所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所以允许相对方将个体意愿纳入调控方案中,有关部门需要对合理提议进行采纳;

  其三,如宏观调控存在不合理行为,相对方应勇于提出质疑请求政府再次核实,同时请求监督部门给予支持,如有必要可直接介入司法调查;

  其四,宏观调控造成损失情景,相对方与政府应就补偿问题进行商讨。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经济法进行初步了解,研究了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及影响,并提出有关提议。除以上资料外,执法人员需要增高整体素质,坚决执行有关法律,做到不妥协、不动摇,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经济法论文(十一):

  高职高专院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动手本事强、实用型的学生,而随着高职高专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推进,传统的单一理论讲解的教学方法现已不能适应教学的请求,异常是经济法课程作为高职高专经济管理等专业的核心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而经济法课程中合理运用案例教学,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将从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作用入手,分析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现状,并提出自我的一些看法,期望能对增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起到必须的作用。

  一、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作用

  案例教学法受到教师和学生的普遍欢迎,据统计,超过八成学生认为案例教学十分有必要,能够说案例教学在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案例教学寓教于乐

  对于高职高专的学生来说,基础相对较差,且很多学校都是入学第二学期开设经济法课程,其他的财经类专业课程尚未学习,要理解抽象的法律术语和专业性极强的法律条文,确实存在必须难度。而案例教学经过一个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迅速理解并掌握,使繁琐无味的经济法更加易懂。同时,案例教学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进取性和兴趣,让他们愿意去学习。以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为例,讲授纯理论章节时,学生大多低头玩手机、睡觉或者干脆翘课,学生兴趣不高,参与度不强;而一谈到案例分析时,学生举手发言活跃,兴致高涨,互动性很强。

  (二)案例教学能够培养学生活学活用

  以往的经济法教学中,大部分时间都是教师在讲理论知识,与学生的交流较少。而案例教学则将填鸭式的灌输转变为双向互动,很好地调动学生的参与,改变他们被动学习的状况。与此同时,案例教学还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和分析推理、表达和社交等各方面本事,使其全面发展成为应用型学生。

  二、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现状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教学方法,上世纪80年代,它从英美法系国家介绍到中国。此刻经济法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逐渐被越来越多的教师使用,学生学习的进取性也更强。可是,对于案例教学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中的应用效果,仍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案例教学形式缺乏新意,很多教师的案例教学仍局限于口头讲授;选取的案例质量较低,据统计,68.8%的学生认为教师在经济法课程中选取的案例一般,实践性和时效性都不够强;教师参与度、学生主动参与度不足,使得课程气氛不是过于沉闷,就是泛泛而谈。

  三、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完善

  完善和改善案例教学是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新请求,不能在以往填鸭式灌输教学的基础上加几个案例就是案例教学,也不能过于简单化理解案例教学,而是应当在教学理念上有所转变,以学生为主体,着重培养学生自主参与学习意识和分析处理问题本事。

  (一)案例教学要与讲授教学相结合进行

  运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活动,是在学生现已具备了必须的理论知识基础之上的,因而,案例教学还要与讲授教学相结合进行才能够。否则,学生还没有完全理解和掌握基础知识和有关的专业知识就进行案例教学的话,难以对案例中的知识点作出正确确定,对于案例的理解也仅局限于表面,也不能很好的运用有关法律法规或原理处理实际问题,更无法构成完整的知识体系结构。

  (二)案例选取要有针对性、时效性和实践性

  在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引用案例的目的是让学生经过分析案例能更好的掌握知识点,因而,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针对性,否则不仅仅没有起到应有效果,反而让学生更加疑惑。同时,民办高职高专开设经济法课程不仅仅是让学生掌握基础的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让他们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如,合同法一章学习时,能够选取跟高职高专学生自身有关的案例,毕业后如何签订、解除合同,发生纠纷如何维权等。选取这些时效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的案例能让学生更好的投入学习,增强他们对现实生活的风险防范和运用已学知识处理问题的本事,从而实现活学活用。

  (三)案例教学形式可多样化

  从案例总向实践,是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必然结果。因而,我们要采取多种形式将案例呈现到我们的现实实践中。除课堂讲授案例、案例议论等形式外,还能够经过情景模拟建立模拟法庭的形式,组织学生扮演不用身份的当事人模拟案件,让学生在真实的体验中学会分析并增高处理问题的本事。同时,与当地法院联系建立校外实践基地也不失为一种案例教学的好方法,经过组织学生旁听庭审,让学生在现实的案件中了解如何分析案件,从而增高他们的学习进取性和实践分析本事。

  经济法论文(十二):

  则公司裁员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案件回放:

  20XX年5月18日上午,一则消息称因怀疑有“内鬼”,故宫建福宫下属的北京故宫宫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开除大部分员工。宫廷文化发展公司解雇员工的理由是:一是被解雇员工本来就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仅有当建福宫有重大活动时才来临时帮助;二是公司是以公司“项目停止运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一名刚刚被辞退的员工透露,公司的一部分员工包含他在内确实已被辞退,但辞退原因是“公司发生重大变化”。他还向记者透露,建福宫的“私人会员”制度实际上还仅是一个尝试,到他离职为止,还没有人真正办理过入会手续。关于故宫豪华会所的传说,集中在网友爆料的开幕典礼富豪名单、高达百万元的会员费设置以及“500席位全球发售”。异常是一张包含电影、时尚、传媒、投资界等诸多知名企业家在内的名单一出,引来网络疯狂转载,更有网友认为,这个名单或许就是建福宫这个豪华会所的会员名单。国家文物禁地,变身富豪餐厅,故宫“有关部门”浑身是嘴也很难撇干净。在舆论的群轰下,故宫颜面丢尽,为惩罚爆料者,不惜“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人”。

  二、争议焦点

  1、公司是否能够有“内鬼”就可解雇员工?

  2、公司所称“临时帮助”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3、公司是否能够“项目停止运营”能够解雇员工吗?

  三、对争议焦点的分析

  1、公司是否能够以有“内鬼”解雇员工取决于员工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可是,法律对何谓“严重”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贴合三个条件:其一,劳动者的“泄密”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以及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能消息和经营消息。其二,劳动者的“泄密”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三,有关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劳动者。

  然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资料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应避免用人单位假借遵守保密制度之名限制劳动者的自由表达,妨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异常是涉及维护国家、团体及公共利益的消息,劳动者有权向第三方透露,用人单位不应所以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现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所以,故宫宫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有“内鬼”开除大部分员工必须贴合上述条件。

  2、至于宫廷文化发展公司的“临时帮工”是否能够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要看其属于“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有特殊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能够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于“全日制用工”,就不能像对“非全日制用工”那样“召之即来,挥之即去”,不仅仅解除劳动关系需有法定理由,用人单位还有依法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职责。《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所以,如果公司能够证明被解雇劳动者在该公司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则所述理由成立,解雇员工的行为合法。

  3、公司以“项目停止运营”解雇员工是否合法取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景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确因建福宫“项目停止运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宫廷文化发展公司首先应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如果职工不一样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已没有存续的必要,公司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景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资料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对企业而言,客观情景变化解除一般只能适用于个别解除劳动合同,如一次性解除人数超过20人或者虽不足20人但超过劳动者总数的10%的,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程序执行,而不能使用客观情景变化解除。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清退了三分之二员工,天然应走经济性裁员这条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能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景,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能够裁减人员。对于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来说,建福宫“项目停止运营”,也许可视为“经营方式调整”,但也仅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才可进行裁员。

  需注意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还需注意以下几类人员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本事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尽管用人单位裁员只要按照相应的程序上报,而无需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但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裁员出现违法及损害职工利益的情景,对于用人单位未经法定程序即实行经济性裁员,有关部门应当从严掌握执行口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发觉 裁员方案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予以纠正。”对于没有经过团体协商,没有听取职工意见或听取职工意见距离报告送达劳动行政部门少于三十日的等不贴合程序的裁员,有关部门能够予以退回,请求企业履行相应程序后再次递交。而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显然没有履行规定的裁员程序。

  四、上述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贴合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并将规章制度资料告知单位员工或者组织员工学习。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资料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应避免用人单位假借遵守保密制度之名限制劳动者的自由表达,妨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异常是涉及维护国家、团体及公共利益的消息,劳动者有权向第三方透露,用人单位不应所以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现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明确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不论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都应当留存用工时所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有关证据,以避免发生纠纷凭借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单位规章制度、团体劳动合同、裁员方案等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等审查备案。同时,用人单位内部应当建立工会组织以维护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发生影响大范围员工权益事件时,用人单位及时与代表全体员工利益的工会协商处理。另外,用人单位辞退个别员工或者裁减较大数量员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尽到必须的社会职责,这样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经济法论文(十三):

  现今社会是法制化、经济全球化的社会,社会发展迅速,各个经济领域的发展急需很多复合型的人才。经济法目前现已成为经济管理专业的基础教学课程,其在人才的需求方面意义越来越重大。

  目前,经济法教学如何改革现已成为教育从业者所关注的重点话题。虽然经济法课程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改革的步伐逐步加快,可是仍旧存在着众多的问题。本文就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办法。

  一、我国经济法教学的现状

  我国经济法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设立的,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二十多年来,经济法课程虽然取得了必须的成果,建立了经济法教育的基础,可是还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请求。其内部的建设仍旧存在很多弊端。

  (一)教师素质较低

  在教育改革逐渐推进的过程中,各大院校都在奋力建设高质量的经济法教师队伍。可是经济法师资力气薄弱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在经济法课程开设的初期,某些院校为了完成教育局的任务将大部分别的专业的教师调到经济法专业,外行教师对经济法并不是很熟悉,某些教师并不愿意从事经济法教学,导致经济法教师短缺。

  另外,外行教师对经济法知识的结构理解不到位,欠缺相应的经济法理论,其教学水平远远比不上经济法专业毕业的教师,使得学生并不能很好地理解经济法,造成恶性循环。孔子云,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没有高素质的教师是无法挑起经济法专业大梁的。

  (二)教学大纲定位不准

  目前的高校中对经济法教学大纲定位相当模糊,培养的目标没有与社会需求相连接,专业的针对性十分弱化。应对不一样专业的学生只能采取同一的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这种模式无法满足学生自身专业的需求,学习目标难以确立。

  目前,学习经济法的大部分学生法律基础十分薄弱,可是对于经济法的学习课程又较少,而经济的法律法规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无法比拟的,这天然就请求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熟练的掌握经济法,这种高难度的请求加大了学生的任务量。

  (三)教材设计不合理

  教材是教学的媒介,教材是教学事业发展的基石。经济法教材版本众多,可是良莠不齐,非经济法专业的人士并不能挑选出优秀的教材。市面上的教材大多存在以下问题:一,教材资料浅薄,倾向于简单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堆叠,缺乏对法律法规的深度分析。二,教材资料针对性较弱。

  不一样专业的学生需要的经济法资料并不相同。三,经济法的教学目标老旧,重视学生对理论的学习,忽略了实践与应用。教学资料简单粗略,缺少配套的经典案例,使得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枯燥乏味。四,部分经济法的课本资料观点陈旧,没有及时更新,没有及时反映国家经济法法律法规的变动。

  (四)教学方法不灵活

  目前各大高校再进行经济法的授课过程中一般以教师讲课为主,教师是课堂的主导者,在学习上学生被动理解知识,师生之间缺乏交流,抑制了学生独立思考意识。学生仅经过课堂领悟经济法的有关知识,缺乏实践。因为经济法的理论知识丰富、抽象,教师授课难以掌握深浅,如果仅采用课堂传授知识,学生会很难理解经济法教学,学习缺乏进取性。

  (五)缺乏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目前,我国科学技能发达,应用于教育领域的技能也越来越多。所以,经济法教学能够不断增高现代化的教育手段和消息技能,例如能够添加投影仪、多媒体等设备。舍弃教师一手教材,一手粉笔的教育模式。改革教学只传授理论的模式,增加学生参与实践的机遇,培养学生学习的进取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减少高分低能的学生。

  (六)教学计划安排缺乏连续性

  经济法本身就是属于法律的范畴,所以经济法的教学必然请求学生具有必须的法律基础。目前,虽然各大高校都设立了经济法的教学课程,可是缺乏基础课程(如《法律基础》)的设立,很多学校只是直接教授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使得学生对有关法规难以理解,加大了学生学习的难度。有的学校虽然设立了《法律基础》等的课程,可是后期的经济法律没有紧紧跟随,使得经济法课程之间缺乏继承性,不利于学生更进一步的学习。

  (七)教学考核方法有待创新

  教授授课多采取“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学生缺乏进取主动性。教师在考核知识时大多采取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这种考核方式使学生逐步的构成了课堂简单听一听,考试前简单记忆形式,并没有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改革经济法考核的目标将知识的测试与本事的测评相结合,增加考试的难度,是目前亟待处理的问题。

  二、我国经济法改革的分析

  高等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社会所需的人才。不断增高的经济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请求,社会的发展不需要的不仅仅是管理与高技能的人才,更需要的是“一专多能”的人才。这就请求大学生不仅仅拥有丰富的知识结构和精通的专业知识,还拥有相应的实践本事。在意志领域里培养创新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那么经济法教学该如何改革,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呢以下是我的几点提议。

  (一)明确教学目标

  经济管理类的学生应对经济法的课程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其课程目标不能过于简单化也不能像法律专业的学生一般过于复杂化。其目标的应设定为学生理解并掌握基础的经济法律规范,使所学的知识为其经济活动和管理服务。所以,经济法的课程十分有必要进行重新规划。在课程的安排中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该系统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启蒙课程应设定为《法律基础》这门课程,该课程包含了经济法中最基础的法律知识,并不请求知识的深度,能够作为学生法律的启蒙书,为学生更进一步的学习打下基础。二是,教授通用经济法——《经济法概论》该课程主要是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和具体法律法规。

  是各个专业都能够学习的经济法律课本。三是,专业选修的划分。经济法的选修课拥有不一样的子模块,例如:《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等。各个专业的学生能够根据自我的需要进行选修。

  (二)增高教学素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为一位教育者首先要增高自身的专业技能。为了培养高素质的教师,各大高等院校应对教师进行测评,并对不一样水平的教师进行知识的培训,加强其传业授课的.本事。另外,高等院校应聘请本事水平高的专家和教授开展法律知识的讲座,拓宽教师的知识面。激励教师关注经济法律知识之中的与生活实际相贴切的问题,不断除旧纳新。仅有不断提升教师的认识局面,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才能将抽象的问题实际化,增高学生对经济法的兴趣,充分利用教学资源。

  (三)加强教材建设,增高教材专业化

  我国高等院校经济法的教学长期处于低水平的状态。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高质量、专业化的教材。教材在资料上革除仅仅是简单排列知识的形式,增加教材的资料的深度,为经济法的壮大奠定基础。所以,经济法教材在编著时请求凸显出前瞻性,在经济法的基础知识上,加入现代化经济发展所出现的新的解释。

  革除传统教育拘泥于理论的教学形式,在编著教材资料中,将基本理论融入到实际的案例中。在选择教材上,要选用与时俱进、贴合专业的教材。选取的教材要紧跟随时代的发展,能够汲取国内外有关经济法新的知识成果。明确的表达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展示经济法理论体系之间的联系和科学规律。

  (四)完善教学资料

  目前经济法教学采用的教材是21世纪课程教材。其对不一样专业的学生编著了不一样的教学资料,经济法教材的侧重点不一样,能够对学生指出明确的学习目标。可是这还是不够的,教师应当在教学的过程中,多方面、多角度的收集贴近学生专业的经济法教学案例。并且要对现存的经济法案例的资料进行更新,紧紧跟随社会发展的潮流。减少同类教材中存在的“重理论,请实践”的问题。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原则,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先进案例为素材,重点培养学生应用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本事。同时,在教材中增设国际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和我国参与的世界贸易组织所签订的双边条约,以及其他的涉外的法律法规,拓展学生的知识面,逐步完善经济法教材的资料。

  (五)改革教学方法

  经济法相对于其他学科来说,知识点丰富,资料抽象。所以在教学上应“活灵活现”,不照本宣科。根据学生的本事、教学目标的设定选择适宜的教学方法。一是,课堂授课要精,着力处理知识的疑难问题和重点问题。教学过程中要着力把握问题的关键,对于重点问题要设置疑问,引导学生思考问题,总结学科知识。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学生主动学习。二是,课堂教学安排要合理。统筹全局,重点发展。课堂教学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每堂课的重点资料。三是,增加课堂案例,丰富课堂的资料。

  由于经济法的实用性和应用本事请求很高,所以在教学的过程中应增加实务的案例,具体而形象的说明经济法的理论知识。逐步加深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理解。案例教学能够提升学生的实践本事,变教师单项传授知识转化为师生之间的双向教学,学生又被动学习转化为主动学习,增高学生学习的进取性和实践本事。一般情景下,典型案例的选择有两种方法,一方面是经济法专业的教师自身的实践,在所接触的案件中选择典型性的案例;另一方面是经过新闻、报纸、学刊杂志搜集案例。对于不一样案例的选择要选择与课程资料有关的案例,具有必须的深度,在满足学生的认知水平上横向增加深度。反映生活中矛盾的攻击性,引导学生利用法律知识处理矛盾。四是,设立模拟法庭。

  教师能够选取典型的案例组织学生模拟法庭,让学生担任不一样的主角如:原告律师、被告律师和法官等,对案例进行审判。在这个过程中引导学生主动地搜集与案例有关的知识,增高学生分析案件,处理问题,总结知识的本事。这种开放式的教学模式具有很大的教学优势,可是请求师生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否则不会产生很好的效果。

  (六)创新教学考核方法

  经济法的考核主要包含知识记忆和本事两方面。知识记忆大可不提,在本事测评方面,教师能够针对当前的热点问题布置思考题,让学生自我搜集处理方案,教师能够依据学生的完成的水平进行测评,这样不仅仅能调动学生的进取性,还能使学生在搜寻资料的过程中提升总结的本事,增强对问题的分析本事。

  (七)吸取国外经验,丰富国内教学方式

  美国目前流行的是诊所法律教育法。该种方法包含两种方案:课堂模拟和代理实际案件。意在经过学生处理没有现成答案的经济法律问题培养学生的执业技能,增高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本事,提升学生的综合确定本事和灵活运用知识的本事。这种教育模式完全打破了我国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现状,为我国经济法教育的改革提出了新的方向,将其运用到经济法的教学中,有利于提升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本事,完全有可能处理我国“高分低能”缺陷。

  三、结束语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增高,经济的发展对人才的请求越来越高。经济法学知识就成为了每一位人才应必备的知识技能。经济法教学的不断改革为经济法注入了新的发展力气,贴合科学主义发展观。

  经济法论文(十四):

  经济法教学时法学的主要教学课程,也是法律专业的学生需要掌握的关键知识,对学生的日后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所以,为了增高学生的经济法学习成绩,增加学生对经济法学习的进取性,教师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利用任务驱动教学具有较好的教学意义,能够增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实现经济法教学的最大目标。

  1、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应用

  1.1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准备阶段

  为了保证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应用的有效性,首先要增加对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准备阶段关注度,给出满足当下经济法教学请求的任务,保证学生能够理解任务并良好的实行。教师在利用任务驱动教学方法进行经济法教学时,首先能够利用情境问题的建立,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把与经济法知识有关的资料,贯穿到整个任务中,使得学生在完成任务的同时,增加对知识的认识,掌握重点难点知识,增高自身的经济法学习本事。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应用,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教学准则。其一,教师要保证任资料和知识点选择的合理性。其二,教师于任务驱动教学的实践性和实际意义。其三,要保证任务驱动教学的层次性和创新性,增加任务驱动不一样环节的吸引力,来博得学生的关注,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和信心。

  1.2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关键环节

  任务的分解是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关键环节,关系着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的教学效果。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首先要对任务驱動教学进行准备,在准备的基础上,保证任务驱动教学的有效性和创新性,对任务进行分解你,把一项大任务划分为不一样的小任务,保证学生能够良好的对不一样任务进行执行。教师在利用驱动教学方法机进行教学时,能够利用多美媒体消息技能来辅助任务驱动教学,利用多媒体消息技能对学生进行指导,把任务驱动教学的不一样板块在多美媒体消息平台进行显示,增加任务驱动教学的趣味性。

  例如;教师在进行任务驱动教学时,首先教师要对经济法知识进行任务的构建和划分,在此基础上,利用多媒体消息技能,把整体任务目标进行不一样板块的划分,增加学生对任务理解。学生能够依据大屏幕来对划分的不一样任务进行观察,对不一样板块的经济法知识进行学习,不仅仅能够增高任务驱动教学的效果,也能够降低经济法教学的难度,增加学生对不一样知识的理解度和掌握度,实现任务驱动教学的效果最大化。

  1.3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实施环节

  对于经济法教学来说,教师利用任务驱动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教师在建立合理化的任务教学目标后,要对学生进行实际的教学,来完善经济法教学的新课程教学请求。教师在进行任务驱动教学时,首先,教师要对任务驱动教学的经济法知识进行讲授,增加任务中新知识和旧知识得联系性,带来学生进行旧知识的回忆和复习,引出新的学习知识。其次,教师在讲授完毕后,要经济法的新知识和旧知识贯穿到任务中,增加经济法知识和任务的联系性。教师在进行知识任务布置时,能够适当的夹杂就知识,但要注意的是以新知识为主。其次,教师要奥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性的探究,引导学生独立的完成任务,在任务进程过程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本事,增加学生对经济法重点和难点知识的理解。最终,教师在利用任务驱动教学方法进行经济法教学时,要倡导协作学习理念,针对不一样学生的学习本事和任务完成本事进行分组学习,保证任务驱动教学的有效性,增加学生之间的知识交流性,巩固学生的知识记忆度,实现现代化经济法教学的目标,增高学生的专业知识本事和实践本事。

  2、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效果

  任务驱动式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活动中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满足大当下现代化教学的请求,对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进取作用。首先站在经济法角度来说,经济法知识与法律具有紧密联系,所以学生学习起来具有必须的难度和压力。其次,教师利用传统单一的课堂教学方法,学生学习的进取性不高,经济法学习成绩较不乐观。教师利用任务驱动教学改变这一教学弊端,教师在建立合理任务的基础上,把经济法学习知识与任务紧密关联,。学生在进行任务实践时,就能够进行经济法知识的学习,不仅仅能够增高学生的实践本事,也增加了学生学习的进取性,避免了传统单一的课堂机械学习的弊端,增高了学生的学习本事。教师刘任务驱动教学方法进行教学,也增加学生之间的协作性,增高了之间的协作本事,满足当下素质教育请求,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报效社会。

  结论:

  任务驱动教学法在当下教育领域应用较为广泛,具有较好的教学效果。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教师利用任务驱动教学方法机进行教学,首先教师要做好前期的准备,保证任务资料不布置的合理性,增加任务教学的趣味性和创新性,创设具有吸引力的任务环节,利用多媒体消息技能进行教学在任务教学过程中,及时对学生进行指导,增加任务驱动教学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经济法论文(十五):

  经济法不断完善和研究过程中,经济法应当逐渐的走向科学化和系统化,并且对经济法进行提炼,使经济法逐渐的走向成熟。对于经济法来说,价值和理念不能进行有效的融合,就会使经济法内在的精神缺失,也无法使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将其应有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彰显。另外,若是经济法中的价值和经济没有进行联系,这样就会在经济法中存着诸多的分歧,和模糊不清的现象。所以,在不断完善经济法的过程中,要基于这些问题之上,构建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体系。所以,没有合理、科学和统一的经济法合理和价值体系,这样得经济法形式注定是没有内涵的,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同时,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也是本文主要阐述的资料。

  一、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之间存在的关系

  (一)本质是相同的

  对于经济法领域而言,在很长的一段时间是将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是混同使用的,没有进行有效的区分。其实,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的本质是相同的。以往有为经济学家说过:“在现代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任何一项制度都是具有相同的经济价值和经济理念,作为重要的支撑支柱。”拥有这样观点的经济学家还有很多,在他们的思想中的认为,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的本质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并且两者是能够相互替换,对构建完善的经济法体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经济法价值和理念的不一样说相同

  在经济法不断的过程中,有的经济学家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的本质是相同的。其说法也是各式各样的,有的经济学家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是不相同的,两者在本质上是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两者不能相互的替换。可是,在这样的情景下,经济学家又提出了不一样说是相同的,有位经济学家说过:“尽管人们在经济法价值和理念中的含义确实很相同,可是需要在经济法价值和经济法理论分别出现的时候,并且基于一个更高的概念之上。其实这些说法,都是基于不一样说法之上的。从不一样说法的角度进行分析,能够存在着两种观点,第一,经济法中的主客观说法。可是,经济法中的价值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客观经济法观念,并且对其确定进行主观的确定。所以,在经济法体系中的价值和理念中,应当进行主客观统一。同时,在另外一种层次说,经济法的价值尽管具体必须的客观属性,可是在经济法价值实现的过程中,与人的主观确定和客观确定是离不开,这样的话对经济法理念的本身也是一种认识。所以,经济法价值和理念的属性是一样的。同时,在经济法理念和价值存在的过程中,理念应当高于价值之上,价值的存在也应当在理念的指导之下存在。

  二、经济法理念和价值的结构形式

  (一)经济法经济和价值之间的界定,存在着不一样的观点

  经济法中的理念是指:理性的认知观念,具有必须的梦想性的、永恒的、精神性,并且从文化的角度上来说,对于事物的本身能够进行抽象和全面的概况。可是,在经济法理念的界定中,其说法也众说纷纭。其中,在众多的说法中,有这样的一个观点,认为:“经济法体系中的理念,应当具有必须的规定性、理性等特点,并且对经济法理念的基本资料进行必须的认识,这也是经济法中最高理念”。可是,又有些经济学家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在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根据我国的法治制度进行强制性的干预,并且经过人的主观确定和认知,对国家的经济发展间有效的把握”,这也是经济法理念中的内在含义和精神。

  (二)经济法价值和理念体系构成的不一样

  近几年,在我国经济法理念和价值不断研究的过程中,对其界定存在着“一元论”、“二元论”、“多元论”等结构观点。一元论主要是认为:经济法是我国社会在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针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式,进行随时的'调整,实现社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公平、公正下的社会经济自由发展。二元论主要是认为:经济理念和价值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是对我国社会经济生产和发展中进行全面的分析,对我国社会的平衡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两者相辅相成,并且融会贯通,为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意义。多元论是指:经济法价值和理念在发展的过程中,对经济法的自由理念、发展理念、安全理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且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对其消息、分配等进行公平、公正的发展,同时,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坚持着持续发展、公平发展的理念。不一样的经济法价值和理念体系构成,对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且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意义。

  结束语

  经过以上的综合论述,我们能够明白经济法中的价值和理念,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可是,在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中,其构成形式也是有所的不一样。本文对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进行了简要的阐释和分析。经济法中价值和理念的不断发展,对我国的社会经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论文(十六):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增高,经济法逐渐成为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的重要课程,在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所以,增高经济法教学质量是当前中高职院校的主要任务。而在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浅谈了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应用案例教学。

  关键词:

  经济法;案例教学;必要性;有效应用

  一、经济法和案例教学的认知

  经济法是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的必修课之一,具有较强的社会应用性和实践性。它的社会应用性体此刻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它的实践性则是体此刻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基于这两大特性,传统的教学模式已无法满足课程的教学需求。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为主体,采用“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教师一味地讲授,学生被动地理解与存储,不能自觉地、主动地、进取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一旦在实际工作或科学研究中遇到与课本上不相符的事例,往往手足无措,一筹莫展。

  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处理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主角,鼓励学生进取参与议论。教师经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工作中的一些场景,让学生把自我纳入案例场景,在教学中经过让学生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来分析、确定并处理现实工作情境中发生的事件和问题,从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管理结论或管理原理,也能够让学生经过自我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我的视野,从而促进学生进行知识技能迁移,增高他们处理问题的本事。

  二、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1.案例教学有助于增高课堂的可感性。

  相对于单纯讲解理论知识的传统教学,案例教学能够使课堂生动形象、直观易学。案例教学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具体可感性,由于教学资料是具体的实例,加之采用形象、直观、生动的形式,给人以身临其境之感,易于学习和理解,有利于引导学生变注重知识为注重本事,便于学生了解经济法案例分析环节,增高其深入分析案例的本事。

  2.案例教学能够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

  教师在课堂上不是“独唱”,而是和学生一齐议论思考,学生在课堂上也不是忙于记笔记,而是共同探讨问题。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拿到案例后,先要进行消化,然后查阅各种必要的理论知识,这无形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并且是主动进行的。捕捉这些理论知识后,学生还要经过缜密地思考,提出处理问题的方案,这一步应视为本事上的升华。同时学生的答案随时请求教师给以引导,这也促使教师加深思考,根据不一样学生的不一样理解补充新的教学资料,这一过程强调了师生的双向互动关系。

  3.案例教学能够贯彻先进的教学理念。

  案例教学的特点就是将枯燥抽象的理论知识经过具体实际的经济事件,促进学生对有关案例经济法知识点的了解和识记,从而为学生营造一种可感知具体的理论学习环境氛围,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贯彻教师和学生对主动思考、以学为主教学理念的认识和深刻理解,进而推动经济法教学模式的改革,增高经济法教学质量。

  4.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创新型人才。

  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一般以死记硬背为主,并不注重理论的内涵和价值,在分析具体经济案例时,不能透彻的进行理解和分析,不能很好的将经济法理论知识灵活运用,绝大多数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导致学生在经济法行业创新本事不足,实践应用本事和意识薄弱,这也阻碍了经济法教学的进一步发展,教学水平受限。案例教学注重学生自主思考和互动,对现实经济案例进行拆解分析时,引导学生进行发散性思考,打破传统的学习观念,不注重分析的答案的唯一性,各抒己见,能够自圆其说就能够进行案例解释。

  所以,这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本事,增强学习综合本事,最终培养出更多的创新型经济学人才。综上所述,经济法案例教学的最大优势在于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生引人一个特定的真实情境中,经过师生、生生之间的共同研讨、深入剖析,激发学生的进取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的批判反思意识以及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本事,最终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本事。由此可见,在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三、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有效应用

  1.合理选择案例。

  案例教学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就是要选择好的案例,在选择案例时要注意:案例真实,所选择的案例应当是生活中真实发生的事情,例如法院一些判例或者一些法律杂志,仅有真实的案例才能取得学生的信任;案例典型,典型性是法律案例的中心,典型的案例涉及的资料相对全面,包含的法律理论知识较多,能够使学生从一个案例中学到多方面知识;案例科学,选取的案例要与所讲授的资料密切联系,同时对案例中出现的模糊知识进行筛选,使案例更加科学合理。

  2.注意教学方式。

  在整个过程中教师都应当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议论环境,使学生展开充分的议论和争辩。在议论中,教师要营造出和谐的教学氛围,在学生议论和思考中,教师不宜打断学生的陈述,不急于纠正,不宜过早定论,进取鼓励学生发表有新意的观点,注意对学生独立思维状态的培养与保护。

  在议论中,教师应适当激发学生自主思考,参与议论和发言的进取性,适当强调案例中的重点和难点。经过对案例的议论,能使学生主观能动的从多层次、多侧面地了解一个经济法案例的复杂性,开阔了学生的视野,并且同时也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处理问题和口头表达与沟通的本事。

  3.防止以偏概全。

  随着社会的不断增高,教学方法层出不穷,例如情境教学法、项目教学法等,教师要正确对待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方法。教师要明确不一样教学方法的优点和缺点,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灵活的运用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并不能替代其他教学方法,否则,就会出现以偏概全的现象。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知识资料都适合使用案例教学,在实施案例教学过程中,要充分依据不一样知识的学习和理解特点,与其他教学方法结合起来,以最大程度的增高整体经济法教学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所以,这就需要经济法教师在实际教学中,根据学生和不一样知识体系的具体情景,灵活利用案例教学,充分结合多种教学方法,实现学校和教师对于经济法教学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经济法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能够有效增高经济法教学质量,增高学生自助分析本事和实践操作本事。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比较先进的教学方法,不但丰富了教师的教学手段,还能够改变现有的学习理念,培养创新型经济学人才。可是在经济法教学的应用方面还有待逐渐完善,针对问题及时调整,以促进案例教学的作用和教学效果。

  教师需要端正自我的教学态度,选择真实的、科学的、典型的案例,引导学生进取主动的参与到课堂中,使每个学生都能够在案例教学中学到知识,从而推动案例教学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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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夏国琼.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教育研究[J].2015(4).

  [5]么作红.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创新与应用.法制博览[J].2015(10).

  经济法论文(十七):

  一、引言

  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主要是对经济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一方面抓住普遍规律,一方面在于应用经济法,为实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出具体指导方针。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室经济法的本质探讨,经过对经济法学术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对经济法现象的处理和经济法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二、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与经济法治实践的基础关系

  经济法学研究对经济法治实践有着指导作用,同时,实践的结果,也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反映,推动着研究的增高发展。一个有价值的经济法学研究,必须对法治实践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理论来源于经济法治实践,经济法治实践,一方面为研究供给了案例,另一方面,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经过系统化的总结,直接转化为研究理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在飞速发展,可是目前依然存在缺乏对实践的哲学思辨、研究不能正确应用于实际情景和研究理论不能正确反映实践结果的想象。所以,为了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我们必须要站在实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加深对中国经济社会实际情景的了解,深入研究分析,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的学术研究理论并帮助其引导实践活动。

  三、经济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总体来说,部门法的划分相对来说更加人性化,并不是要一味地坚持传统客观标准。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都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同手足兄弟,不可分割。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过程中,要坚持合作观念,深入到具体情景中,探索他们之间的共同点,加强经济法研究和部门法研究的交流互动。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中,要充分意识到部门法的法律价值,在研究社会经济现状时,充分利用部门法,相互合作,在处理问题上根据经济法和部门法的关联性,发挥他们的共同作用,有效的推动经济社会的实质性增高。

  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关系

  基础研究是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起点,而应用研究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目标。基础研究重点在于探究经济法现象的本质,研究经济法的价值,经过对经济法现象的研究,得到经济法律的基本规律,揭示经济法现象的本质原因。而应用研究重点在于探究经济法的具体问题。它经过对经济法具体问题的深入探究,探讨出一套适合特定法治情景的可行方法。经济法学学术的基础研究,重点在于抓

  住经济法现象的普遍规律,找到法治情景的通用法则,以便于发生法治问题时有理可依,有据可查。经济法学学术的应用研究,则侧重于寻找到经济现象的具体对策。一般情景下,经过对某些具体问题的分析,找到关于该问题的具体经济法对策,应用研究相对于基础研究来说,针对性更加强烈,对问题的处理更加细致化。我国经济法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联合起来,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断强化基础理论,深入探讨实际情景下的法治应用问题,是处理经济法问题的必要途径。

  五、经济法学研究的传承与创新

  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在不断加快,经济法学学术研究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可是不管哪一门学问,都需要“除旧立新”的勇气。中国法学的发展速度快,可是在发展过程中,中国经济法学存在着依靠西方法学的方法论问题。没有自我的方法论和研究方法,一味地借鉴抄袭别人的创意,到头来,中国的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只能是一潭死水。在中国的法学研究上,我们要研究到国家的自身情景,引进国外先进理论是正确的,可是必须要注重国际法学的本土化研究,要在“以我为本”的基础上“为我所用”,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独特魅力。在传承中国或外国经济法理论的时候,我们必须把握“扬弃”思想,吸收优秀的法学理论,摒弃落后的、不适用于现实情景的法学理论,并注重继承基础上的不断创新。在深入探究法学理论的基础上,适时融入本国特色理论体系,构建基于中国国情的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推动国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

  六、结语

  改革开放和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经济法现象进行本质性研究,使中国经济法与时代法则接轨,是当前必要的任务之一。处理好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的基础关系、经济法和部门法的关系、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关系以及经济法学研究的传承与创新关系,必须能突破当前经济发展阶段,促进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经济法论文(十八):

  摘要: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都属于一个法学概念范畴,由此两者在很多层面上有着相同的概念与差异。经过实践研究发觉 ,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两者之间是相互渗透的,其都是以对方的发展来发展自我的,本文就针对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进行探析。

  关键词:

  法经济学;经济法学;关系探究

  法经济学与传统法学是有着明显差别的,由经济学探究体例角度分析,其常被应用在微观经济学的系统实证等方面;而经济法学主要是经过对国家干预经济产生的法律关系,其也是经济法学调整对象进行规制的部门法。

  一、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相同点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相同点体此刻理论基础、理念以及价值观三个方面。就理论基础而言,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都是法学、经济学的融合过程中出现的交叉性边缘的学科,所以两者都是公平正义与效益理论的结合产物。在经济学的实际研究中,效益理论是比较重要的,而在法学研究中公平正义同效益理论是等价的,这样说来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在理论基础上是相通的。就理念意义来说,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有着相同的理念,法经济学中有许多理念都体现着效益理念,不管是法经济学,亦或者是经济法学,都有着公平正义与效益的理念,在理念上尤为契合。而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实际问题研究中,有着统一评判标准和公平正义、效益,由此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的实效性就尤为凸显,其作用发挥也都能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出来。

  二、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差异分析

  (一)科学性质与调整对象的差异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之间的差异体此刻科学性质的不一样。法经济学是指在经济学中福利经济学原理与微观经济学原理的基础上,在法律的构成因素、体系因素、运作因素以及经济因素的影响分析之下构成的法律学科。在法经济学的实际研究过程中,发觉 了法经济学就是将经济学原理和分析方法系统直接在法律体系分析中进行应用的学科。这样看来,法经济学涵盖范围是更为广泛的,包含了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以及行政法学在内的众多法律学科。而经济学法是进行经济法理论问题、经济法规律的.研究学科,将经济法当作是主要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在实际研究中更加侧重法律在原理与方法上对经济问题的分析价值。经济法调整对象则是唯一的,就是在进行国家干预的时候对经济关系进行的调整作用,其他经济关系的调整则不在其范畴之内。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之间的差异还表此刻调整对象的不一样。经济法学的研究问题,是对经济法理论问题和经济法规律,对象主要是就是经济法。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唯一的,由此其与行政法也是有着明显区别的,行政法比较侧重对行政管理的干预,经济法则注重对经济关系调整的规范。

  (二)研究方法差异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之间的差异体此刻研究方法的不一样。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是利用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在微观经济学分析方法支撑下,对法律的概念、法律的体系、法律的运行等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并对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判例进行经济分析,这种研究方法是独特的,由此经济学也成为一种比较独立的法学流派。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是利用规范性和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将法律判例法学学说是研究的主要来源,其在实际应用中法学理论方法来特定经济社会关系中进行研究,这种研究方法也并没有十分异常之处。尽管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都是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边缘学科,在实际应用中法学和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原理、研究方法都有着不一样的侧重点,所以在实际研究中两者的研究方法也有不一样之处。因法经济学是有着比较明显的特殊性,其与一般法学的研究方法还是有所区别,其也被当作是一个法学的独立分支;而经济法学则是一般的部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研究方法也没有明显的差别。

  (三)研究目的差异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之间的差异体此刻研究目的的不一样。法经济学的研究目的是在其理论体系与法学流派的构成上,帮助经济法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变革,或者是在可能的情景之下对整个法律制度都产生必须的推动作用。法经济学的服务对象是法律的经济分析,其研究目的是在经济原理和分析方法上,对法律问题的思考。经济法学有着经济法性质和基本特征的法律规范,这种研究对象逐渐发展成为部门法的体系中一支,对经济法现象与运行规律的解释与探究是其研究的目的。经济法学在不一样环境中应用法律制度规范经济运行,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能对国家行为产生有效的规制作用,由此国家经济活动参与主体的利益也就能得到保障。

  三、总结

  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区别体此刻很多方面,需要对法律和经济进行综合、系统地研究,掌握两者的关系,保证一方的发展有效带动另一方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于晓华.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6,14:19-20.

  [2]丛中笑.法与经济之学: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J].当代法学,2011,2502:105-112.

  经济法论文(十九):

  加强对经济法可诉性实现模式的研究有助于我国经济法的发展,从更新经济法诉讼理念的高度对其加以综合并创新,以利用现有诉讼机制和创设经济法异常诉讼机制相结合的模式来加强经济法的可诉性。

  一、经济法可诉性的概念

  对经济法可诉性的理解应当建立在对法的可诉性理解的基础上。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由必须主体请求法律公设的机构来确定纠纷的属性。与此相对应的经济法的可诉性是指为了处理经济法纠纷权利主体可诉求于法律公设机构的属性。换言之,在国家调节经济领域发生的法律纠纷,其主体应当有权将之诉求于司法途径处理。

  二、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现状及其缺陷

  第一,有实体权利义务,而无诉权的救济;或规定有法律职责,而无规定职责的适用。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职责。”然而,由于我国没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由谁追究、如何追究董事、监事、经理的职责无明文规定,该条规定的法律职责也难以落实。

  第二,有实体权利义务,也有诉权的规定,但诉权规定很不周全。如《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从法条上看,该条似乎赋予了股东直接诉讼权。然而仅就这一条,亦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仅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而未包含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二是未规定该行为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职责;三是根据该条,股东起诉仅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法的情形,并且以“决议”侵犯股东合法权益为前提,这就把股东为公司利益而对董事等人的不法行为起诉的股东派生诉讼排除在外。

  第三,在有限的经济诉讼中,没有公益诉讼、派生诉讼的规定。经济法律法规即使规定了司法救济,亦只限于当事人(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提起经济诉讼的权利。而就公共性不正当行为来看,由于其损害的利益没有直接落实到具体的社会个体上,不存在民诉法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因而在诉权的行使上存在梗阻。基于现有规定,没有适合的主体能够对此类不法行为提起经济诉讼,除非行政机关有效执法,否则此类行为仍将逍遥法外。

  三、完善我国经济诉讼的提议

  1.创设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所谓经济公益诉讼,是指针对侵害国家经济利益、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经济违法行为,允许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代表国家起诉经济违法行为人的诉讼制度。在经济公益诉讼中,原告能够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公众,也能够是负有有关职责的行政机关。社会公众和行政机关都能够成为控制经济违法的主体。

  2.建立行政程序前置的经济法诉讼规则。起诉一般应以行政先行处理为前置程序。为了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权能,避免滥用诉权,社会公众对经济违法行为应先向行政机关举报,仅有行政执法机关不予受理或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处理,才可提起经济诉讼。这样做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主动性和快捷性的优势,及时制止和处罚经济违法行为,把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虽然经济诉讼与行政诉讼都可能适用行政前置程序,但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行政诉讼确立的是“民告官”的诉讼机制,其原被告的身份具有恒定性,法院审查的是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经济诉讼对原告及被告的主体资格并没有限制,任何有直接利益关系或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都能够提起经济诉讼。法院的审查的范围也十分宽广,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包含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所有主体的行为。

  3.关于原被告的规则设计。首先,扩大原告的范围。不仅仅受害人有权起诉,并且其他一切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也享有起诉权。经济诉讼在理论或制度设计上,可能是个人、特定的群体或特定的国家机关,都能够享有起诉权,但起诉的名义能够有异常的规定。其次,扩大被告的范围。包含一切对社会经济整体、全面、长远利益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害的组织和个人,不一样于行政诉讼将被告严格限定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4.适用举证职责倒置原则。由于被告大多在消息、经济实力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而提起诉讼的原告则一般处于弱势,若请求其承担举证职责,显然难度比较大。所以,有必要在举证职责上做出有利于原告的设计,以防止当事人提出的许多经济诉讼案件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社会的公共利益也所以不能获得救济的后果。可见,在经济诉讼中,举证职责应当由被告承担,并采用过错推定职责原则,即被告必须举出反证,证明自我无过错,不存在违法行为,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而原告只需列举发生经济冲突或经济违法的现象即可。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可诉性是一种应然属性,建立完善经济法的诉讼制度将为我国适应司法救济宪法化、国际化、社会化的趋势,探寻经济法上权利的司法救济供给有力保障。

  经济法论文(二十):

  经济法的本质是经济调节,国家对于市场的调节能够归纳为三种方式,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以及排除可能存在的各种市场障碍。保障性住房对于保障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以及坚持社会稳定有着必须的进取作用,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性。可是以国家干预的方式来影响经济仅仅能够处理“合法性”的问题,但却不能够回答保障性住房的“正当性”问题。从经济法的角度来分析能够发觉 “合法且正当”的根基。

  一、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缺陷分析

  1.房地产存在着必须的障碍

  房地产障碍主要是指房地产市场调节存在着作用发挥的障碍,在实践中如果市场的机制能够顺利的发挥,一些问题就不会出现。可是市场经济也存在着必须的缺陷,市场在进行经济调节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障碍,所以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异常是在目前分税制下,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驱动下,天然会经过选择出让土地来增加自身的财政收入,这种政府逐利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目前低价的上涨,成为了高地价、高房价的重要影响因素。

  2.房地产市场存在着唯利性

  房地产市场的唯利性主要是指地产商往往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并重视眼前利益的实现。一般情景下,地产商都不愿意投资那些风险大、周期长的领域,而这些领域恰恰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利益,如果不能够进行有效的处理,就会引发较为严重的后果。保障性住房由于限制的互相,开发商并没有最终售价的决定权,最终是依据政府的回购价格或者是公开定价销售的,在这种情景下房地产企业的利润普遍比较低,和普通商品房来讲有着比较大的差距。房地产市场所存在着的这种唯利性,使得地产市场不可能自发的去为社会开发保障性住房。

  二、经济法视野下的政府对地产市场的调节方式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基于有限政府和契约自由的原则,市场本身能够自发处理的,政府不应当干预。这是目前现代经济法对经济领域谨慎干预的重要请求,也就是说政府不管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够忘记市场在经济调节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政府在进行市场干预的时候仅仅只能是一种辅助性的主角,不能够跨越政府和市场之间的边界。当然在经济法的视野下,谨慎干预并不意味着不进行干预,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时候政府应当伸出有形的手。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住房的需求,也才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公平,一般政府主要从以下领域进行市场经济的调节。

  1.去除影响市场机制发挥的障碍

  在实践中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地产商,因为经济实力比较雄厚,所以在局部市场有着绝对的支配地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地方财政收入增加热衷进行卖地,地产商则疯狂的进行囤地,尽管这些土地价格很高,但最终都要被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这是导致目前房价虚高的主要原因。一般情景下,房屋的主要成本是人工材料费、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的一些杂费所构成,这其中土地出让金是房屋成本的主要方面。这种行为的不断出现,造成了较为那种的后果,国家在开展市场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排除各种市场的障碍,为市场的'发展营造出一个比较好的环境。

  2.投资和经营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有着比较大的区别,一般情景下保障性住房的经营规模比较大,利润的回收周期也比较长,对于保障性住房,民间资本一般都不愿意进行投入。加上房地产市场本身所具有的逐利性,我们不能指望地产商放弃自我的利润来主动建设保障性住房。在这种情景下,政府必须要主动投资和建设保障性住房,这样才能够保障广大群众的住房需求。虽然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过程中,国家固然能够成为保障性住房的投资主体,可是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经营方式上是能够采取多种方式的,比如政府能够对投资保障性住房的地产商给予土地出让金的优惠,能够采取回购的方式的获取保障性住房等等,在目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件下,国家投资保障性住房有效保障住房制度的重要措施。

  三、小结

  从法学的角度来分析,经济法视野下的住房保障制度,贴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在市场不能够科学有效的进行住房市场的调节下,政府采取有效的手段对住房市场进行调节,能够有效的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论文(二十一):

  19世纪,随着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全能政府”开始向“守夜人”[1]方向发展,经济法理论开始构成。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陷入经济危机。同期,罗斯福新政开创了资本主义经济政府干预模式,而为限制政府权力,经济法学进入控权时代。与西方发展相比,我国经济法具有特殊性,这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有关。而从计划经济向改革开放变更的过程中,经济法也应实现有“市场调节”向“权力控制”的转变。但目前,我国经济法学在权力控制方面存在必须问题,本文以此为视角,分析我国经济法的控权困境并提出问题处理路径。

  一、新时期经济法困境分析

  我国新时期经济法困境主要变现为控权本事不足,具体可分析两方面,一方面:经济法学缺乏相应的控权理论;另一方面:经济法学缺乏关于相应控权制度配套措施的研究。

  从控权理论角度分析。经济法控权理论的核心在于明确权力内涵与边界。而我国经济法由于历史与现实两方面原因导致经济法缺乏相应控权理论。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为建立其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同时由于政府完全干预,使得经济法缺乏控权空间。而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依据特殊国情逐步建立其市场经济制度,而由于发展环境特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采用了与西方“天然构成”相反的“顶层设计”模式。这使得经济法在一段时期内受困于国家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不能发挥其控权的本事。因而,我国经济法自建立起,其主要职能变为市场干预,其制度设计也以市场干预为主,缺乏相应控权理论。而随着我国逐步进行政府智能改革,构建“有限政府”。学术界也开始了关于经济法控权理论的议论,构成了以市场自由调节为主要观点的“市场派”与政府干预,设定权限,进行监督的“政府派”[2]。目前,学术界未能就控权理论达成一致。而依据不一样的学术理论将设计不一样制度成果,因而目前我国未能建立其相应制度。综上,我国经济法缺乏相应控权理论。

  从控权配套措施角度分析。我国经济法学缺乏关于控权制度相应配套措施的研究。具体表现为:缺乏控权实施机构的有关研究、缺乏控权监督机构的有关研究、缺乏关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域联合控权的研究。笔者认为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为缺乏相应的.实践支撑,我国经济法缺乏控权经验,司法实践中缺乏相应案例可用于理论分析。因而理论界无法做出有效实证分析,从而無法对上述实证与类实证问题做出分析。第二为我国法律具有特殊性,我国法律的法理学基础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一样于西方自由、民主、平等的法治理念,我国的法治理念体现出我国特殊国情。因而,西方配套措施建设经验只能起到参考作用,无法构成有效支撑。

  二、新时期经济法学困境处理路径分析

  综合上述分析,我国经济法学目前面临的主要困境为“控权困境”。而笔者认为处理这一问题应从两方面入手。

  从控权理论缺失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应结合目前发展趋势建构经济法发展理论。目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型处于深化改革阶段。因而,经济法学控权理论应从主体与权限两方面进行明确规制。首先应明确干预主体。针对行政权力分散干预市场的情景进行整合。其次应明确干预权限。在明确干预主体的前提下,应针对不一样干预主体做出规范,明确不一样干预主体的干预权限。

  从控权配套措施角度分析。笔者认为经济法学研究需遵守法学研究的基本路径——即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应来源于其对法律实践经验的遵从性。因而,笔者认为建构有效的配套措施应从理论与时间两方面入手。理论方面可结合我国其他部门法经验构建经济法学控权配套措施。其可行性依据在于:法律小前提的客观性使其能够被不一样法律从不一样视角进行解读。因而经济法学也可对行政法领域内的控权问题进行干预。同时为验证理论假设的可行性,国家可经过设立试点的方式获得实践经验,为理论发展供给有效支持。而需要说明的是:区域实践具有区域特殊性。因而在分析实践经验时应充分研究区域特殊性问题。

  三、结语

  本文经过分析新时期经济法在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综合分析控权理论缺失与控权配套措施缺失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界定干预权限与界定干预主义的处理路径,为经济法在控权领域的发展做出理论贡献。

  参考文献:

  [1]雷玉红.新时期生态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研究[J].中国商论,2016(8):178-180.

  [2]杨紫烜.经济法学发展中的理论问题研究[J].财经法学,2016(4):5-14.

  经济法论文(二十二):

  如何有效落实我们的分配制度

  落实好收入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增高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劳动报酬;二是财产性收入。所以如何增高居民的劳动报酬和财产性收入成为了问题的关键。

  (一)增高居民的劳动报酬

  在当前我国“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格局之下,劳动报酬即工资仍是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增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靠工资团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最低工资水平的增高来实现的。(1)近几年来,工资团体协商制度一向得不到完善和有效运作,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这是无法靠政府一方面的力气来处理的,还要靠工会等社会自治团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鉴于经济法主体主角的特定性以及劳动者力气的薄弱,大力培育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及其他NGO等自治组织成为协调政府与企业、个人利益,建立完善的工资团体协商制度的有效途径。当然在培育工会等自治组织时,应避免“官办、官管、官运作”的现象,增高其自治性和自愿性,使其能够真正代表劳动者阶级的利益和诉求。(2)逐步增高最低工资水平是建立和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基础所在,对于保障底层行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底限性公平的体现。在这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政策的推动作用,构成逐步增高最低工资水平的制度。

  (二)下大气力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提出了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决策。但目前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还是很不乐观的,仅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小部分,迫切需要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所以要奋力做到以下几点:(1)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大力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尤其是在拆迁、征地和征用公民财产的过程中,要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加值权利不受侵害;(2)进一步明晰产权,使之能够在抵押、转让、出租等交易流动中广泛运用,这主要涉及的是居民的不动产方面;(3)在动产方面,我们能够看出,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主要考验的是居民的理财本事。所以要靠金融机构的奋力,拓宽居民金融理财渠道,让百姓拥有越来越多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同时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确保居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垄断性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

  在收入分配领域,垄断性国企高收入群体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成为体制内与体制外乃至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典型缩影。据国家统计局5月3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为20759元,前者是后者的1.8倍,足见两者差距较大。所以,收入分配领域的国企改革对收入分配改革具有战略性的全局意义。可是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并不能笼统的一刀切,我们主要应是针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国企管理人员的收入分配进行改革,这是改革的关键所在。并且单纯采取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国企管理人员的减收政策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应坚持扩大体制内竞争和“结构性减薪”并举的总体策略。具体如下:

  (1)经过扩大体制内竞争来改革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法和反垄断法的作用。首先经过产业政策立法,让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到体制内的竞争中来,尤其是在我们的电力、电信、石油等垄断性行业。让民营企业参与到体制内的竞争,这样不仅仅有利于私营企业利润的增长从而使其职工工资增长,更有利于市场竞争化程度的增高,使国有企业应对充分的竞争而焕发活力,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其次,加强反垄断法和公司法的有效实施,使垄断性国有企业向着政企分开的现代化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发展,尽最大限度减少某些垄断性国有企业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并存的现状,以优化市场竞争秩序,增高竞争水平。

  (2)主张对国企职工采取“结构性减薪”的做法,即基于特定目的对特定职业和特定岗位的人群实行减薪。首先在国有企业职工群体中,收入较高的是国企管理人员,原因有二,一是这些人员多由行政指派,没有在其任命上发挥市场的作用,二是这些高管的工资与企业绩效关联不大,且消息披露不全面。对其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严格规范国企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原则上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坚持市场才是企业家最好的定价者,并把管理因素对于企业的贡献作为其薪酬的重要衡量因素。其次,对于国企职工并非一味的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对于国企非正式职工,退休、下岗职工而言,要增高他们的工资福利水平。

  财政税收改革

  如果说初次分配领域的改革是基础,那么在再分配领域的改革则是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合理的关键所在。初次分配领域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而对于再分配领域来说,则是经济法异常是财税法发挥其作用的最好舞台。财税法范围较广,以下着力从预算法和税法两个方面谈一下我们再分配领域的改革。

  (一)预算法与再分配

  预算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以及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本质是对政府收支活动的控制。近年来政府的财政收入连年增长,有的地方增长率甚至现已超过了15%,大大超过了同期的GDP增速和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速。如何花好这些钱,如何让政府把钱花的更合理,则需要预算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使我们的国家预算更好地服务于收入分配改革,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两点:(1)促使合理财政支出结构的构成。加大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以及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扶持力度,将财政支出更多地用于保民生、促增长上,使社会发展惠及人民大众。(2)减少行政权对预算权的干预。按照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各级人大行使预算审批权,其他机关不得干预。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对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干预尤为严重,尤其是在各级地方。所以必须切断行政权对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干预,使政府在制度框架的束缚下合理分配财政支出。

  (二)税法与再分配

  根据社会契约论,税是公民从国家获得的利益的对价,黑格尔也曾说过税是个人对国家作出的牺牲。从其本质来看,税收是政府对国民收入进行的二次分配,理应对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发挥应有的作用。税法与再分配应着力处理好两点:(1)加快结构性减税的步伐,即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减轻一部分群体和税种的税负水平。尤其是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要合理制定个税起征点,实行综合所得制,即对收入总额实行累进制,多收多交,少收少交。(2)收入不公很大程度上源于社会财产的不公,所以要开征财产税,即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类税,包含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许多学者也做过很多可行性研究,立法应尽快做出回应,出台有关法律,我们认为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有助于处理社会成员发展不公的问题。

  结语

  收入分配的改革需要法制的规范,随着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逐步推进,经济法必将在收入分配改革领域发挥其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收入分配改革保驾护航。

  经济法论文(二十三):

  在中国,经济法学在1979年我国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改革开放的实行而产生的。在20年来的学说争论和法治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法学现已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且理论界相当普遍地承认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并且重要的法的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于这个基础来议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现已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一样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一样领域和不一样方法等所划分的不一样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含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资料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并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能够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ofthe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构成资料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必须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适宜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构成资料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当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供给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一样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一样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一样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团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当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当将其视为宪法原则。

  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资料。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当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能够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所以,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

  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供给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能够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

  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

  经济法论文(二十四):

  一、经济法教学课程改革的背景与意义

  经济法在我国高等院校开设始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已成为一个独立的二级学科。基于该课程的实用性,与经济生活联系的密切性,一向以来各高校财经类专业都十分重视经济法的教学工作,经学者和教师多年的奋力在教材建设及教学方法的改善实践方面上都有了较大的增高。可是在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譬如:在专业针对性、教学资料设置、教材修改选用、教学计划安排、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及学习考核评价体系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作为一门专业性、理论性与实践性极强的学科,经济法课程中包含了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本身资料十分广泛;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涵盖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等多部门法;而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法知识的更新速度也在不断加快;同时较之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律素养上经管类学生存在先天不足,在学习经济法课程之前法学专业学生现已学习了如法理、宪法、民法、商法等有关法律课程,而经济法作为经管类专业的基础课,各大院校通常都在大一开设。由于一年级的学生不具备一般性的法学基础知识,再加之学习时间短、资料多,对于比较抽象的法律规范和高度概括的法律原则经管类专业学生往往不易消化掌握;并且由于经济法教材版本繁多,

  一些被广泛选用的教材更适合于法学专业而非经管类专业,这些教材在必须程度上强调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而这与经管类学生的专业需求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因而如何在教学实践中既保留经济法的特色和理论体系,又能与其他学科相互衔接,融为一体,让学生能够融会贯通,运用自如,这亟需在教学理念、教学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综合改善才能得以实现。因而针对此现状,并为配合北方民族大学课程评价改革及2014版新培养方案“适应社会需求、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激发学生学习的进取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目标的实现,本着为学生供给有用教育的教学理念,在总结我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设置及教学工作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对经济法课程在教学资料、教学方法及评价方式上进行了以案例教学为主导的教学改革实践。

  二、从教学体系设置上增强经济法课程的专业针对性

  作为一所民族院校要在高等教育市场上长足发展能够说仅有突出专业特色,经过差异竞争、补缺竞争才是我们得以生存、发展的硬道理,那么作为基础性主干课程的经济法当然也必须契合我校经管类专业特色,要贴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知识结构、本事素质的需求。所以我们重新审视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的定位,以实际应用本事的培养为重,把学生的学习重心放在学法、懂法、用法,而非研究法,即所谓的“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依此思路,我们针对不一样专业学生的共性和差异,区分不一样专业制定教学大纲,编制实训教学指导书、重新构建教学体系,增强课程的专业针对性。虽然这样在有限的课时量下按不一样专业班级设置不一样授课资料会增加教师的工作量,但利于不一样专业的实际需求。比如:对于经济类学生重点介绍竞争法、公司法等方面的法律;对于工商管理类学生重点介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及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对于财务管理、会计学专业学生,侧重深入讲解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会计法、税法的资料,并有意识的向会计专业技能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等资格考试倾斜;这样在同一结构体系下有所侧重的选取教学资料才能确保因材施教的教学方向的实现

  ,使学生能学以致用。法总是处于一个动态的稳定状态,所以授课资料要有对现实和法律的预见性,作到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前瞻性和针对性结合,及时反映学术界的最新成果和最新的立法动向。为此我们选用容量多、更新快、难度大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指定教材作为财务管理和会计学专业学生的教学用书,虽每年更换教材加大了教师备课难度,但能与时俱进将最新立法成果、最新考试消息第一时间传递给学生,确保实用性。即使注册会计师考试指定教材年年更新但依然会有滞后,如在2014年3月开课时,于2013年12月28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经过的新《公司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为了第一时间将最新法律成果教授给学生,我们在开学第一周就将有关资料供给给学生,并经过网络教学平台课程通知提出预习请求,授课过程中依据新法关于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登记制度的修改,有针对性的选取实务案例进行了改编,以力求使学生对修改资料及社会现实意义有感性的认识。同时请求学生自行搜集资料,对新法主要资料及修改的重大意义进行论述,从而促使学生对社会问题作深度思考。

  三、以案例教学为主、创新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

  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影响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是教学方法。作为一门理论性、实践性较强的综合性课程,经济法的学习对于经管类专业学生而言既难以理解、又枯燥。那如何调动学生主动性,变知识的奴仆为知识的主人呢?为此我们在教学方式方法上依据教学过程中不一样章节的知识特点综合采用案例教学、议论精讲、比较结合、模拟实训、强化练习等教学方法,力求做到教学有法、而无定法,灵活运用。首先,注重授课资料的实用性以案例教学贯穿始终。鉴于学生未来的职业需求与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的联系,在具体的课程资料设计上力求做到贴合专业特点的前提下,更侧重于强调案例资料设计上的实用性,例如针对财管、会计学专业学生参加从业资格、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考试的实际需求,在全面系统讲授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结合教学资料、历年考题重点,搜集整理了既适合课堂教学又具有针对性、代表性、规范性、启发性的课程案例,在授课中适当的增加了相应实务案例的分析,并经过网络教学平台按课程进度依次相应案例,做到课前下达学习任务,让学生带着问题去预习;课堂贯穿案例议论来推进;课后经过网络自测练习、答疑议论来检测复习。确保课课有案例、节节有议论,既丰富课堂资料又经过真题演练使学有余力的学生能加快学

  习进度,增强对学生应试本事的培训。其次,经过模拟实训教学,训练学生灵活运用课程知识处理实务问题的本事。结合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在有些章节的部门法学习中我们采用了模拟教学,例如讲解《公司法》这一章时为增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感性认识,组织学生模拟组建有限职责公司。在授课之前依据学生意愿自由组合构成若干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各组员为股东模拟设立一个有限职责公司,各组学生可利用六周的时间完成从资料搜集、文本制作、分组议论、陈述展示到答辩评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而设立公司有哪些基本流程、公司需具备哪些法定条件、需制作那些相应文案……这将会迫使学生认真理解记忆法律规定并查阅很多资料、请教教师、与同学探讨,在这样一个逼真而没有实际风险的环境中既能够使学生获得初步的实践经验,又能在实训中掌握企业登记注册流程、公司章程制定、银行账户开立、公司股票发行条件程序等法律知识;既提升了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兴趣培养其运用理论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本事,更能增强学生对于我国目前大力进行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深层社会意义的理解,同时也为学生后续有关课程学习、日后实际工作奠定了基础。再者,以寓教于乐的体验式教学方式增强教学效果。主角扮演法是体验式学习的一种方法,

  在主角扮演法中,教师以客观的局外人的主角出现,在教学过程中起到组织和督导的作用,承担依据教学资料设计具体的教学场景、供给案例背景资料、点评总结的任务;而学生才是真正的主角,在教师所设计的每一个教学场景中,由学生去扮演各自不一样的主角,以当事人的身份身临其境地去参与思考、提出接处理问题的思路方法,在游戏式的教学体验中能够促使学生主动思考问题深刻体会所学法律知识。我们在物权法、合同法的讲授过程中采用了此种方法,例如在讲授合同的订立时,为使学生充分掌握合同订立的两个重要阶段:要约与承诺的法律效力,由教师依据学生的理解程度,指定学习本事、探知力强的学生作为负责人,以模拟实训教学中组建的公司为基础,依据教师所给素材中的合同主要资料分别代表买卖双方进行洽谈构成合同文本,然后请其他的同学(尤其是未直接参与洽谈的学生)就双方在洽谈过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提出修改提议,并由教师针对学生分析和点评的观点进行评价和总结。这样既能充分调动全班学生的学习进取性,又能增强教学效果。

  四、学习成果展示与评估相结合、优化学习效果的评价体系

  一向以来应试教育的种种弊端被人们诟病,有人简单的认为素质教育无需考试,其实这亦是一种误区,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取消考试,而在于对待考试的结果、如何设定考核的方式、如何确定考核资料、如何科学有效的评价学生学习成绩。目前,各高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考试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要测评手段,而这一方式有诸多弊端:考试形式单一,测评重点在于学生的背功,学生很可能经过期末的突击就能够获得高分;考试题目多为对知识的再现,案例分析等较灵活的题型所占比例较少,并不能真正反映出学生运用所学的经济法理论知识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本事;偏重于对卷面成绩的认定,只能检查学生在某一时点对知识的掌握情景,而忽视了对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独立思考、表达观点、运用知识、自主探究学习本事的评价,阻碍了其思维的扩张。同时单一的期末考试一张试卷也不能全面、系统地反映教学过程中教与学双方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地弥补教学过程中欠缺之处,不能有效的促使教学相长。因而我们力图改变考试的测评重点,在期末笔试试卷中有针对性模拟资格考试题型,以选择题、确定题、案例分析题为主,加大案例分析等题目分值,打破了只考背功、学与不学一个样,简便一学期考前教师划范围、学生背笔

  记的局面;同时我们更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综合评价,将学生平时的学习状态(如参与案例议论情景、实训作业小组学习的表现等)纳入考察指标,改变以往一考定成败的局面。其次经过网络平台统计加入学生自主学习成绩分;针对性增加了实训作业的成绩比分,依据小组自评、各小组互评、教师打分来综合评定实训成绩,按得分高低依次排行,并将优秀实训作业经过网络平台予以展示;这样既调动学生查阅资料探究问题的学习进取性,增强对经济法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应用,给学生更多自由发挥的思考空间,又能增强学生应试实战本事,使得考试成绩具有综合性。为创造学生主动参与、自主学习的新型教学模式供给了基础。经过不断实践奋力,我们改变了传统课堂教师当演员,学生当观众和听众,没有共鸣、没有互动的局面。即营造了良好学习氛围,调动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又将受课时量所限,在课堂无法延展的问题引向纵深;既增加课程消息容量,又及时了解反馈学生学习情景及意见。同时基于教学改革实践中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及认识上的偏差,在实践中我们也发觉 了比如:理论讲授课时与案例教学课时存在较多冲突,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难以无缝对接,学生参与案例教学课堂议论的进取性差异较大等一系列问题,这都亟需我们在以后

  的教学工作中改善增高。

  经济法论文(二十五):

  一、当前,我国中等职业学校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资料不利于学生理解。升入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一般成绩较差,他们多是在升入普通高中无望的情景之下进入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学习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习本事都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有必须的差距。中等职业学校所学习的经济法教材没有从学生的实际情景出发进行合理的编排。以我校学生当前所学习的经济法教材为例,在一开始首先对经济法的一般知识进行了介绍,讲解了经济法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些有关知识。这些知识比较抽象、难懂,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很难向学生讲解清楚,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模模糊糊,从一开始就构成了经济法难学的思想,导致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上不进取,课堂教学效果差。

  2、教学模式落后,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许多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没有认识到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特点以及新课改对课堂教学提出的新请求,在课堂教学中仍然采用单一的教学形式。教师在课堂上仍然处于主体地位,仍然采用“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形式,让学生对所讲知识进行死记硬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本身学习本事就差,许多学生还存在厌学的心理。这样的课堂教学必然会使学生对学习的兴趣更弱,使课堂教学失去应有的活力。在教学中,教师为了完成教学任务,一味地加快教学的速度,而忽视了对所学知识的实践。学生在课堂上所学的知识成为了死知识,很难做到知识的灵活运用。这种教学模式下所培养出的学生也不能够适应社会的需求,中等职业学校不能够实现其办学目的。

  二、中等职业学校经济法教学改革的策略

  1、整合经济法教材,合理安排教学资料。在教学中,教师要以学生为中心,从学生的实际情景和已有经验出发组织课堂教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现已有了一些经济生活方面的经验,并且对一些事物和现象有了自我的认识。所以,在经济法教学中,教师能够打破教材原有的编排顺序,对教材进行合理的整合,按照由易到难、先简后繁的顺序进行教学。在开始的课堂教学中,先选取学生比较熟悉的资料进行讲解;在每堂课的教学中,也注意把教学资料和学生的实际经验结合起来,从学生的实际入手,让学生对教材中的资料理解得更透彻。经过教师的合理安排和精心设计,能够让学生从接触经济法知识开始就感到经济法知识和我们的实际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是一门容易学习和理解的学科,为今后进一步学习经济法奠定基础。这样,学生在经济法课堂上的参与度会更高,课堂教学的效率也会相应增高。

  2、结合学科特点,灵活运用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合理教学方法的选择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增高课堂教学效率的关键。在经济法教学中,教师要敢于打破原有的教学模式,结合经济法学科的特点,精心选择能够激发学生学习欲望的教学方法。教师要合理运用多媒体教学,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多媒体教学方式是随着消息技能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教学方法。由于多媒体融声音、文字、图形、动画等为一体,能够调动学生的多个感官,对学生有很大的吸引力。在中等职业学校的经济法教学中,教师要善于发挥现代教学手段的优势,增强课堂教学的效果。在经济法教学中,教师能够利用多媒体向播放学生生活中的一些小案例、让学生观看一些法律类节目等,教师也能够利用多媒体课件进行课堂教学,增高经济法教学的效率。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具有其独特的特征,他们和普通高中的学生不一样,所以,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对他们要提出不一样的请求,在教学上要采用不一样的教学方法。作为中等职业学校的一名经济法教师,要走进学生的内心世界,深入研究学生的特点,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合理组织课堂教学,增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和课堂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出合格的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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